查账和盘点“双管齐下” 查实矿业公司偷税事实来源:作者:日期:2009-07-06字号[ 大 中 小 ]   一、基本情况  该纳税人地处湟中县甘河滩工业园,是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2亿元,其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各项资产按取得的实际成本计价。主要从事电解锌、硫酸、氧化锌、阳极板等生产销售,材料日常收发核算以实际成本计价,产成品按实际成本核算,发出成本按加权平均法计算确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基本案情  (一)案件来源  人工选案。按照湟中县国税局工作计划安排,依据年纳税额、收入额、利润额、投资额等几项指标综合排序,将大户作为重点稽查对象,对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锌业事业部就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期间的有关增值税涉税事宜进行稽查。  (二)作案手段  销售货物未记收入,未计提和申报销项税额;将购进货物发生损失及用于非应税项目的部分,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将购进的办公设备(属于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  (三)违法事实  1、销售货物未记收入,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  (1)2004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锌锭盘库负差4.562吨,经查实,2004年3至5月锌锭产量入库数量为5,898.063吨,2004年3至12月发出锌锭结转成本5,898.063吨,其中发出锌锭4.562吨,未记收入36,914.34元,未计提销项税额6,275.44元。  (2)2004年3月1日至12月31日硫酸盘库负差123.834吨,经查实,2004年3月购进硫酸563.834吨,2004年3至5月生产硫酸14,124.268吨,自用硫酸1,373.006吨,销售硫酸1,3191.262吨,账面硫酸库存为123.834吨,截至2004年12月底存货盘点表中硫酸库存为零,该纳税人发出硫酸123.834吨,未记收入33,620.93元,未计提销项税额5,715.56元。  (3)2004年12月31日74#凭证盘亏氧化锌380.03吨,由股份公司承担损失959,530.54元(含税价)。经查实,该笔业务属发出的库存商品。企业发出氧化锌380.03吨,未记收入820,111.57元,未计提销项税额139,418.97元。  2、购进货物发生损失、用于非应税项目,未转出进项税额。  (1)2004年12月31日73#凭证盘亏锌精矿158.861吨,金额为927,429.55元,企业未作进项税转出120,565.84元;  (2)2004年8月1日至31日将购进的水用于在建工程,金额为363.33元,未作进项税转出21.80元;  (3)2004年10月1日至31日购进的水、电用于在建工程,金额为1,308.65元,其中水金额为920元,电金额为388.65元,未作进项税转出631.27元;  (4)2004年11月1日日份将购进的水用于在建工程,金额为874.40元,未作进项税转出52.46元;  (5)2005年5月1日至31日购进的水、电用于在建工程,金额为68,494.68元,其中水173.40元,电68,321.28元,未作进项税转出11,625.02元;  (6)2005年6月1日至30日购进的水、电用于在建工程,金额为16,352.24元,其中水129.20元,电16,223.04元,未作进项税转出2,765.67元;  (7)2005年7月1日至31日购进的水电用于在建工程,金额为17,140.28元,其中水323元,电16,817.28元,未作进项税转出2,878.32元;  (8)2005年8月1日至31日购进的水电用于在建工程,金额为12,863.48元,其中水323元,电12,540.48元,未作进项税转出2,151.26元;  (9)2005年1月31日3#凭证购进的低值易耗品(办公设备等)用于在建工程,金额为8,370元,未作进项税转出1,422.90元;  (10)2005年1月31日3#凭证购进的低值易耗品(厨房用具等)用于职工福利,金额为9,751.60元,未作进项税转出1,657.77元。  3、2005年1月31日3#凭证购进的办公设备属于固定资产,不应抵扣进项税额,金额为28,620元,应作进项税转出4,865.40元。  三、办案经过  根据稽查工作要求,对该纳税人下达了就2004年3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期间的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自查的通知书。企业通过自查,查出2004年12月份75#、86#凭证中以低于进价销售给青海某金属有限公司锌精矿,应作进项税额转出1,030,592.55元,并于2006年1月9日上缴了这笔税金。  在检查中,运用多种检查方法,首先了解该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生产流程及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分配、产成品销售去向、销售收入实现的范围等,从财务对应关系、现金流量等方面进行帐帐、帐证、帐表核实,在核对各账户之间对应关系的同时查看该纳税人的原始凭证,确认其原始单据的真实性,发现该纳税人将购进货物发生损失、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的部分,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及将购进的办公设备(属于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对存货采用帐表结合和实物盘点法,查明存货帐实不符,销售货物少记收入,少计提和申报销项税额,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四、处理结果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的规定,对违法事实1,追缴增值税合计为151,409.97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款的规定,对违法事实2之(1),追缴增值税120,565.84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违法事实2之(2)至(9),追缴增值税合计为21,548.70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违法事实2之(10),追缴增值税1,657.77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违法事实3,追缴增值税4,865.40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企业违法事实1,定性为偷税,除应补缴少缴的应纳税款151,409.97元外,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75,704.99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企业违法事实2、3,除应补缴不缴或者少缴的应纳税款148,637.71元外,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74,318.85元。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分析及提示  (一)案情分析  造成偷税的原因在于企业,一是财务人员对财务会计制度及税收法规掌握不透彻;二是在自查中未查出这个问题,说明该纳税人财务人员缺乏工作责任心及纳税自觉性。  (二)案情提示  1、在检查过程中,不能就帐论帐,应该深入生产*9线,对企业产品的原材料、产成品以及生产过程作详细的了解,掌握企业基本的生产流程及产品构成情况,这样,才能准确核算进项税金的抵扣。在总结工作中还应针对存在的问题,及会计核算过程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帮助被查对象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以培植税源。同时,在稽查的广度、力度、深度上下功夫,发挥税务稽查的监督和惩处职能,一方面,对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修正,按照税法的要求予以处理,这是对当事人的直接教育;另一方面,通过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对广大纳税人产生威慑、警示作用。  2、征管单位应经常深入企业了解生产工艺和流程,以及主要原材料的耗用,相关生产、经营报表的收集和分析。在仔细审核企业纳税申报、财务报表及相关的纳税资料的同时,有针对性的进行一项或几项生产、经营指标的测算,以及作好纳税评估,使税收管理有的放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