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未缴纳营业税的稽查案例 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9-07-13字号[ 大 中 小 ] 一、案件基本情况 该单位经北京市大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经营范围:物业管理。该企业在地税局申报缴纳、解缴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经营用房为租用,不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不在地税缴纳。 二、检查过程及采取的稽查方法和手段 1.工作思路的选择及把握:首先,检查人员根据人民来信反映的问题,对该公司的经营和纳税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掌握该公司申报纳税和购领发票的基本情况。其次,从外部了解该公司开具收据收取物业费的基本情况,制定了具体的检查实施方案。 2.检查遇到的困难及阻力:该公司使用收款收据收取物业费未记帐,举报材料又不能做为证据给被查单位出示,经耐心的询问和做法人的思想工作,法人才承认并答应提供收据的存根,调查取证困难,影响了检查进度。 3.采取的对策及具体稽查方法和手段:检查人员在检查前通过系统查询出该公司基本情况和已纳税额及购领发票情况,并结合多方面反映的情况,对该单位进行了细致的分析:该单位认为使用收据收取物业费不记帐就不用缴纳税款,税务局也发现不了,存在侥幸心理。检查人员以举报材料为依据,在为举报人保密的前提下,采取耐心的询问和说服工作破使法人承认存在违法事实。 4.调查取证:由于检查人员在前期制定了详细的检查方案,已总结出该公司在收取物业费方面的疑点并分析了企业可能存在收取物业费不记帐不缴税款的涉税问题,因此检查人员及时抓住这一线索深入挖掘,将有关凭证、资料取证,同时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调查询问,要求财务人员对上述问题做出解释说明,并讲清楚其利害关系、宣传税收法律相关政策。该单位财务人员才承认存在违法事实:收据收取物业费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关税金。 三、违法事实、做案手段及定性处理 1.违法事实的认定: 营业税存在的问题: (1)该单位200X年10月使用复写收据4份收取物业费3184元,未记营业收入未申报缴纳缴营业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的规定。 (2)该单位200X年11月使用复写收据3份收取物业费2671元,未记营业收入未申报缴纳缴营业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的规定。 (3)该单位200X年3月使用复写收据15份收取物业费16240元,未记营业收入未申报缴纳缴营业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的规定。 (4)该单位200X年4月使用复写收据9份收取物业费8340元,未记营业收入未申报缴纳缴营业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的规定。 (5)该单位200X年3月使用复写收据13份收取物业费11825元,未记营业收入未申报缴纳缴营业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的规定。 (6)该单位200X年4月使用复写收据8份收取物业费7093元。未记营业收入未申报缴纳缴营业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的规定。 (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单位未缴的营业税自税款所属次月11日起分别滞纳630天、600天、507天、477天、142天、112天。 城建税存在问题: (1)该单位前述200X年10月未缴的营业税159.20元、200X年11月未缴的营业税133.55元、200X年3月未缴的营业税812元、200X年4月未缴的营业税417元、200X年3月未缴的营业税591.25元、200X年4月未缴的营业税354.65元,同时未缴城建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该单位未缴的城建税的滞纳日期同营业税。 教育费附加存在问题: (1)该单位前述200X年10月未缴的营业税159.20元、200X年11月未缴的营业税133.55元、200X年3月未缴的营业税812元、200X年4月未缴的营业税417元、200X年3月未缴的营业税591.25元、200X年4月未缴的营业税354.65元,同时未缴教育费附加,违反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2)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未缴的教育费附加的滞纳日期同营业税。 发票使用存在问题: 该单位200X年10月至200X年4月期间,共使用复写收据52份收取物业费49353元,未按规定开具正式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4.处理结果: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第二条*9款、第四条*9款、第五条的规定,该单位200X年10月至200X年4月合计应补缴营业税2467.65元,其中:200X年10月应补缴营业税3184×5%=159.20元、200X年11月应补缴营业税2671×5%=133.55元、200X年3月应补缴营业税16240×5%=812元、200X年4月应补缴营业税8340×5%=417元、200X年3月应补缴营业税11825×5%=591.25元、200X年4月应补缴营业税7093×5%=354.65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单位200X年10月至200X年4月合计应补缴城建税123.38元,其中:200X年10月应补缴城建税159.20×5%=7.96元、200X年11月应补缴城建税133.55×5%=6.68元、200X年3月应补缴城建税812×5%=40.60元、200X年4月应补缴城建税417×5%=20.85元、200X年3月应补缴城建税591.25×5%=29.56元、200X年4月应补缴城建税354.65×5%=17.73元。 (3)依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9条的规定,该单位200X年10月至200X年4月合计应补缴教育费附加74.04元,其中:200X年10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59.20×3%=4.78元、200X年11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33.55×3%=4.01元、200X年3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812×3%=24.36元、200X年4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17×3%=12.51元、200X年3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591.25×3%=17.74元、200X年4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354.65×3%=10.64元。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上述应补缴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并根据本条规定加收该单位应补缴税款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万分之五比例滞纳金共计493.94元,其中:营业税滞纳金457.35元,计算过程:159.20×630天×0.5‰+133.55×600天×0.5‰+812×507天×0.5‰+417×477天×0.5‰+591.25×142天×0.5‰+354.65×112天×0.5‰=457.35元;城建税滞纳金22.86元,计算过程:7.96×630天×0.5‰+6.68×600天×0.5‰+40.60×507天×0.5‰+20.85×477天×0.5‰+29.56×142天×0.5‰+17.73×112天×0.5‰=22.86元;教育费附加滞纳金13.73元,计算过程:4.78×630天×0.5‰+4.01×600天×0.5‰+24.36×507天×0.5‰+12.51×477天×0.5‰+17.74×142天×0.5‰+10.64×112天×0.5‰=13.73元。滞纳金和税款应一并缴纳入库。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9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该单位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应处以1000元罚款。 (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应责令该单位限期缴纳发票违章罚款1000元。 (四)案例点评分析 1.办案认识及体会 本案中,该单位采取使用收据收取物业费不入帐的手段不记收入少缴税款,存在侥幸心理,由于物业收取物业费不开具发票已经引起业主的不满,业主告物业的现象时有发生。 2.工作建议 建议由主管税务所对物业单位进行税收政策宣传,从依法纳税共创和谐社会的角度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规范物业单位的经营行为,减少此类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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