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制品企业违规代扣代缴所得税的稽查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9-07-14字号[ 大 中 小 ] 一、企业基本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1999年7月5日,经济性质为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50万元,经营范围: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塑料包装制品;销售复合胶,油墨;零件印刷、排版、装订。在地税局缴纳的税种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该单位经营用房为租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出租方缴纳。 二、检查过程及采取的稽查方法和手段 1.工作思路的选择及把握: 首先,检查人员根据《纳税状况评估意见》反映的问题,掌握了该单位近两年的未有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及经营收入较高,相比之下缴纳企业所得税较少,通过各方面情况的汇总,制定了有效的检查实施方案。 2.检查遇到的困难及阻力: 该单位财务负责人新到任,所以不能积极配合检查人员的检查工作,给调查取证工作带来不便。 3.采取的对策及具体稽查方法和手段: 检查人员在检查前通过系统查询出该单位基本情况,并结合多方面反映的情况,对该单位的财务负责进行了细致的询问发现了问题: (1)该单位2006年度1月42#记帐凭证“管理费用”科目中记载无合法有效凭证(证明资料)列支会议费2790.00元。 (2)该单位2006年度3月40#记帐凭证“管理费用”科目中记载无合法有效凭证列支差旅费8900.00元。 (3)该单位2007年度1月85#记帐凭证“财务费用”科目中记载计提并支付一人次借款利息21000.00元,借款金额100000.00元,借款期限实际为3年零6个月,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当年应列支利息6480.00元,超出金融机构同期贷款支利息14520.00元。 根据疑点,我检查人员重点检查了该单位2006年和2007年“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科目发生时的相关原始凭证,并采用全查法和查询法等的方式对该单位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4.调查取证及查处突破技巧: (1)首先对其2006、2007年应缴纳的管理费用进行审核,确定该单位列支部分会议费和差旅费无合法有效凭证。 (2)所发生的“财务费用”科目中列支的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利率。 三、违法事实、做案手段及定性处理 1.做案手段:该单位不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非合法票据未按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2.违法事实的认定: 经核实: 1、该单位2007年1月88号记帐凭证“财务费用”科目中记载发放1人次借款利息21000.0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9条*9款、第二条第七项、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9款的规定。 2、该单位2006年度1月42#记帐凭证“管理费用”科目中记载无合法有效凭证(证明资料)列支会议费2790.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790.00元。 3、该单位2006年度3月40#记帐凭证“管理费用”科目中记载无合法有效凭证列支差旅费8900.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900.00元。 4、该单位2007年度1月85#记帐凭证“财务费用”科目中记载计提并支付一人次借款利息21000.00元,借款金额100000.00元,借款期限实际为3年零6个月,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当年应列支利息6480.00元,超出金融机构同期贷款支利息14520.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9款*9项的规定,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520.00元。 5、该单位2007年度10月88#记帐凭证“管理费用”中记载无合法有效凭证列支差旅费17550.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550.001、该单位2004年6月13#记帐凭证“管理费用”中无证明资料列支会议费25600.00元,未进行纳税调整,违反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3.法律适用难点及选择: 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该单位的负责人、财务人员核算水平不高,对政策理解有误,没有明显的偷税手段,在法律适用方面对该单位的此项违法行为定性未按规定缴纳缴企业所得税。 4.处理结果: 在检查人员检查后期,该单位的财务人员能够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合同等,并且在检查中并未发现明显的偷税手段,建议定性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为,根据该单位存在的具体违法事实检查人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9条*9款、第二条第七项、第三条第五项、第六条*9款第六项、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9款第七项、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三十五条*9款的规定,该单位应补扣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4200.00元,计算过程:21000.00×20%=4200.00元。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应责令其补扣个人所得税4200.00元。 (二)企业所得税 1、该单位2006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46669.46元,已纳企业所得税12600.7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9条、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58359.46元,计算过程:46669.46+11690.00=58359.46元。 2、该单位2007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53081.96元,已纳企业所得税14332.1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9条、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85151.96元,计算过程:53081.96+32070.00=85151.96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9条*9款、第二条第三项、第三条、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及《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94]009号)第九条的规定的规定,该单位2006年度和2007年度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815.20元。其中2006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156.30元,计算过程:58359.46×27%-12600.75=3156.30元;2007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658.90元,计算过程:85151.96×27%-14332.13=8658.90元。 (三)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未按规定交纳的2006年企业所得税3156.30元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比例滞纳金合计426.10元。计算过程:3156.30元×0.5‰×270天=426.10元。滞纳金与税款应一并缴纳入库。 (四)罚款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该单位处以应代扣代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200.00元一倍的罚款4200.0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单位所处个人所得税罚款4200.00元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入库。 四、案例点评分析 1.办案认识及体会: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资金差借现象越来越多,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对政策法规掌握的不够全面和准确,而政策宣传不到位,基层税务所对企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不到位,还有死角。 2.工作建议: 针对上述情况以及在现行征管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检查人员给出以下几点建议: 1、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以定期或不定期举办财会人员培训班、加强财务人员之间的交流的形式,及时将有关政策、法规和好的经验传达给相关人员。各征收税务所也要强化纳税服务环节,要向纳税人及时解释、宣传到位,让企业依法纳税、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作好信息反馈,强化事后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通过“检查情况反馈单”等形式反馈给主管税务所,以便主管税务机关及时掌握有关情况,更有针对性地做好纳税服务工作。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0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