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模具企业利用兼营方式规避政策的稽查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9-07-20字号[ 大 中 小 ]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芜湖市某精密机械模具有限公司系税源管理部门转办的协查案件。2007年6月份,税源管理部门发现该公司一份深圳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比对不符,并发函至深圳市国税稽查局要求协查。税源管理部门接到回函证实为虚假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立刻转入市稽查局要求对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市稽查局依据具体情况,将该案件列入稽查案源计划,要求及时组织稽查人员实施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1.企业税务登记情况。  芜湖市某精密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和方式为奇瑞汽车零部件配套厂家设计、开发精密注塑、冲压及压铸模具以及塑料件注塑、金属件加工,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财务负责人及国税办税人员方某,2004年7月30日开业,注册资本60万元,经营地址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福达工业园,主管税务机关为芜湖市税源管理五科,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也由国税部门管理。  2.纳税申报情况  ①国税纳税申报情况。2004年申报销售收入为93026.50元,销项税金为15814.51元,进项税金为37420.28元,进项税金转出为30937.50元,应纳税金为9331.73元,税负率在10%左右;  2005年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为237618.58元,销项税金为40395.15元,进项税金为41783.89元,应纳税金为1411.57元,期末留抵进项税金为2800.31元,税负率在0左右;  2006年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为604508.44元,销项税金为102766.43元,期初留抵进项税金为2800.31元,进项税金为100120.25元,进项税金转出为32837.60元,应纳税金为32683.47元,税负率在5%左右。  ②地方税纳税申报情况。2004年未缴纳地方税(营业税),2005年缴纳营业税11662.56元、城建税915.19元、印花税141.26元;2006年缴纳营业税15632.50元、城建税3398.32元、印花税275.14元。  ③财务损益情况.  2004主营业务收入为94906.50元,主营业务成本96292.99元,期间费用31752.73元,报表利润总额反映亏损33139.22元,汇算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亏损33139.22元。  2005年主营业务收入为470869.68元,主营业务成本249902.91元,期间费用为280990.93元,会计报表利润总额反映亏损60024.16元,汇算调整后所得税纳税申报为亏损57751.15元。  2006年主营业务收入为604508.44元,主营业务成本507479.13元,期间费用为278568.78元,会计报表利润总额反映亏损81554.56元,汇算调整后所得税纳税申报为亏损81554.56。  ④税务检查情况。该公司是新办企业,市国税稽查局未实施过稽查。  ⑤发票使用情况。该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国税局发票,也使用地方税务局的服务业发票。  ⑥帐簿设置情况。该公司设置了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等。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检查人员对该公司纳税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检查工作预案。首先,通过对检查所属期间增值税申报情况分析,发现该公司税负率变化异常,从0税负率到10%有很大差距;其次,通过税款缴纳分析,发现该公司存在缴纳营业税现象,除2004年未缴纳营业税外,2005年以后缴纳营业税较多;再次,该公司三年以来亏损数字比较大,等等。  (二)检查具体方法  检查人员于2007年6月21日上午到芜湖市某精密机械模具有限公司,在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全面调查取证工作,调取了检查期间涉及税务方面的财务资料和相关合同。  稽查工作以调账检查为主,结合实地检查,运用了全查法和重点检查法等,确定其精密机械模具加工为重点检查项目。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1.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  检查过程中,企业主要负责人往往利用自己是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将设计、开发精密注塑、冲压及压铸模具等生产经营业务分隔开来,寄希望通过专业知识说明来掩盖其涉税违法行为实质。同时企业所聘用的财务人员,受客观利益的驱使也从有利于企业的观点去解释相关事项,而且害怕由于我们稽查结果出来后,因自己处理不当被老板炒鱿鱼。  另外,对于虚假海关增值税抵扣凭证,由于受各种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得到及时有效查处,直接影响税务稽查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作用。  2.相关证据的认定。  一是深入企业生产实际,通过询问、查看、找资料了解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取得*9手材料。  二是认真分析提取的企业定做加工、技术合同,发现二者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如合同条款:“甲方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资料、图纸等”,“乙方应当将模具图纸及有关文件资料与模具一起移交给甲方”。“模具的验收以对生产的零件质量验收为依据按照附件一《技术协议》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及有关文件资料”,等等。  三是调取的发货单统计发出货物未做收入。  四是对于相关涉税问题的说明,以当事人自述材料和询问笔录相结合方法作为补充证据材料,虽然企业法人代表不承认是混合销售收入,但也从正反两个方面形成关联证据。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1.该公司2006年9月48号凭证,反映购进模具钢材等货物,作为原材料入库处理(但无法准确核实当期该批材料领用情况),取得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专用缴款书号码:530120061201509347-L02,货物名称:模具钢及不锈钢,金额68413.67元,当期已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11630.33元。经询问该公司法人代表、会计、以及仓库保管人员,此业务是对方一个叫黄生的上门送货推销,直接用现金付款,与对方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包括委托代理进口协议。工作人员试图与黄生电话联系,其电话13826579959已关机,因此无法证实该公司是否存在恶意取得的情形。现有深圳市国税稽查局回函证实为虚假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与以上业务相同,2006年12月49号凭证,反映购进模具钢等货物,取得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专用缴款书号码:532020061201588626-L02,货物名称:模具钢,不含税金额,71316.24元,当期已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12123.76元,与对方也没有相关协议。  2007年4月83号凭证反映,以上1-2项已作为进项税转出并进入原材料成本,金额23754.09元。  2.该公司在2005年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有调取的发货单统计发出货物金额7140.00元(含税),帐务没作相应处理,实际确认未做收入,应提销项税金1037.43元,但该公司说原经办人已经离开,是否已作销售难以证实。  3.在调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芜湖市某精密机械模具有限公司在检查所属期间,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反映收取ATECH等公司技术服务费,金额547781.00元.其中2004年1880.00元;2005年233251.10元;2006年312650.00元。该公司说明在为ATECH等公司设计、开发精密注塑、冲压及压铸模具时,依据业务签订定做加工合同和技术合同,按兼营方式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将收取的技术服务费和模具款项分别开具服务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地方税务局和国税申报纳税,不过2006年下半年之后改变了这种核算方式,将技术服务与加工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向国税申报纳税。但经深入企业生产实际核实该公司生产工艺流程情况,并对照提取的加工合同和技术合同证据内容,认定该公司业务性质就是设计并加工精密注塑、冲压及压铸模具,应作为混合销售征收增值税,  (二)处理结果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其他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处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5〕117号)之规定,针对上述违法事实*9项,应作为进项税转出23754.09元,考虑企业已作帐务处理,不在追缴增值税。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之规定,属于未能取得税法规定的凭据,应当在已结转销售成本中调整减少,调增该公司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139729.91元,即减少企业2006年亏损额139729.91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9项之规定,针对上述违法事实第二项,应补缴增值税1037.43元。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十三条之规定,针对上述违法事实第三项,应补缴增值税79592.11元。  4.以上1-3项违法事实处理后,该公司2004年和2005年稽查调整后所得税纳税申报亏损额累计亏损为118952.14元。2006年汇算调整后所得税纳税申报为亏损81554.56元,现稽查调增94302.14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9条之规定,只可以弥补亏损81554.56,弥补亏损后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12747.58元,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4〕0099号)第九条之规定,应补所得税2294.56元。  5.以上合计查补增值税80629.54元,其中2004年度273.16元;2005年度34928.61元;2006年度45427.77元。查补2006年度所得税2294.5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查补增值税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对该企业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9条、第二条之规定,应定性为偷税,按规定对所偷税款处以罚款。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通过以上案件的查处,反映出有的机械模具加工企业,为了降低增值税税负率,减少缴纳国税税款的比重,处心积虑将加工并提供服务业务分开按兼营方式核算,分别签订定做加工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以规避税收政策。检查人员在查清事实、确定性质过程中,要认真收集、分析相关证据,将案件办成“铁案”。  2.对于该公司取得虚假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问题,虽有深圳市国税稽查局回函证实,并且此业务是对方上门送货推销,直接用现金付款,与对方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包括委托代理进口协议,存在恶意取得的情形,但经询问该公司法人代表、会计、以及仓库保管人员均得不到有效答案,其直接违法当事人黄生也无法联系,难辨真假,导致案件查处结果不圆满。  (二)工作建议(包括征管建议)  1.在日常税源管理不仅要注意大的税源户,也要狠抓小型企业税收管理工作。  2.税源管理部门对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机械模具加工企业,应当将其作为重点税源监控,深入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防止企业在兼营和混合销售之间作“文章”。  3.税收管理员既要懂税收政策,也要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流程。  4.税源管理部门针对取得虚假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问题,应当及时移送稽查部门处理,或及时收集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