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收取售房款未缴纳营业税的稽查案例 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9-07-25字号[ 大 中 小 ]   一、企业基本情况  该单位成立于2003年,经北京市大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经营范围:物业管理;销售不动产。该企业在地税局申报缴纳、解缴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经营用房为租用,不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  二、检查过程及采取的稽查方法和手段  1.工作思路的选择及把握:首先,检查人员根据纳税评估反映的问题,对该公司的经营和纳税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掌握该公司申报纳税和购领发票的基本情况。制定了具体的检查实施方案。  该公司使用收款收据收取售房款未记入“预收帐款”科目,而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经耐心的询问财物人员,弄清了事实真相,财务人员也认可应计入“预收帐款”科目。  2.采取的对策及具体稽查方法和手段:检查人员在检查前通过系统查询出该公司基本情况和已纳税额及购领发票情况,并结合系统查询等多方面反映的情况,对该单位进行了细致的分析:该单位认为楼房地下室销售没有签定合同,且可能随时变更业主,收入可能退回,存在侥幸心理,未计入相应科目。检查人员以帐簿、凭证、事实为依据,采取耐心的询问和说服工作,使法人承认存在违法事实,造成少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调查取证:由于检查人员在前期制定了详细的检查方案,已总结出该公司在收取售房款方面的疑点,检查人员分析企业可能存在收取售房款不记帐不缴税款的涉税问题,因此检查人员及时抓住这一线索深入挖掘,将有关凭证、资料取证,同时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调查询问,要求财务人员对上述问题做出解释说明,并讲清楚其利害关系、宣传税收法律相关政策。该单位财务人员才承认存在违法事实:收取售房款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关税金。  三、违法事实、做案手段及定性处理  1.做案手段:  收取售房款未记入“预收帐款”未按规定及时申报缴纳相关税金。  2.违法事实的认定:  营业税审核情况:  (1)该单位200*年12月“其他应付款”科目中记载的售房款380000.00元,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第九条之规定。  (2)该单位200*年10月“其他应付款”科目中记载的售房款165000.00元,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第九条之规定。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200*年12月、200*年10月少缴的营业税分别自税款所属次月11日起滞纳。  城建税审核情况:  (1)该单位200*年12月少缴纳营业税19000.00元,同时造成少缴纳城建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2)该单位200*年10月少缴营业税8250.00元,同时造成少缴城建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之规定,该单位200*年12月、200*年10月少缴的城建税分别自税款所属次月11日起滞纳。  教育费附加审核情况:  (1)该单位200*年12月少缴纳营业税19000.00元,同时造成少缴纳教育费附加,违反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2)该单位200*年10月少缴纳营业税8250.00元,同时造成少缴纳教育费附加,违反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3、处理结果: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第二条*9款、第四条*9款、第五条之规定,该单位200*年12月应补缴营业税19000.00元,计算过程:380000.00×5%=19000.00元。该单位200*年10月应补缴营业税8250.00元,计算过程:165000.00×5%=8250.00元。合计应补缴营业税27250.00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单位200*年12月应补缴城建税950.00元,计算过程:19000.00×5%=950.00元;该单位200*年10月应补缴城建税412.50元,计算过程:8250.00×5%=412.50元。合计少缴城建税1362.50元。  (3)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和《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9条的规定,该单位200*年12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570.00元,计算过程:19000.00×3%=570.00元;该单位200*年10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47.50元,计算过程:8250.00×3%=247.50元。合计应补缴教育费附加817.50元。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责令其限期缴纳营业税27250.00元、城建税1362.50元、教育费附加817.50元。并依据本条规定对该单位应补缴的营业税、城建税自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共计6350.50元,其中:营业税滞纳金6044.80元,计算过程:19000.00×0.05%×545天+8250.00×0.05%×210天=867.30元;城建税滞纳金305.70元,计算过程:950.00×0.05%×545天+412.50×0.05%×210天=44.10元。滞纳金应与税款一并缴纳入库。  四、案例点评分析  本案中,该单位销售地下室采取收取售房款不记入预收帐款的手段少缴税款,存在侥幸心理,在检查中要审核企业其他应付款科目,对长期挂账应付款进行重点审核。  建议由主管税务所对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政策宣传,规范经营行为,减少此类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