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纺织企业虚开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案的稽查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9-07-27字号[ 大 中 小 ]   2008年7月,阳谷县国税局稽查局接到协查信息,立即出动,在最短时间内展开调查取证,一举查处了阳谷某纺织有限公司取得虚开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案件。该案涉税金额虽小,但它反映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上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应该引起重视。  一、企业基本情况:  山东阳谷某纺织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240万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拥有1100名职工,主要经营棉纱、棉布、混纺布、化纤布制造、销售。2007年的销售收入9927万元,缴纳增值税320万元,税负率3.22%。  二、协查案件原委:  2008年7月9日,对我局协查科是一个非同寻常的日子。我们在金税工程协查系统接收到协查信息的同时,接收到“州界行动”的协查专函,协查函中《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涉及我县辖区发票1份,涉嫌虚开的发票2份,3份发票的矛头共同指向了山东阳谷某纺织有限公司。我局对此案件非常重视,立即按照上级指示精神,根据专案协查要求,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专案检查。  三、调查取证过程:  协查函所列3份专用发票,销售方均为界首市雄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涉案金额38410.26元、税额6529.74元,阳谷某纺织有限公司企业已认证、抵扣进项税额。经检查该企业帐薄及凭证发现:  (1)该三份发票购进的货物为打包带,货款支付方式为现金,货物运输方式为汽运,运输费用由本企业负担;  (2)运输发票显示该三笔货物的起运地为临沂。  检查人员针对情况向财务负责人询问。财务负责人称,以上业务均由本公司供应科业务员吕某承办,货款交吕某支付。询问业务员吕某得知,这三笔包装带采购业务是在临沂市的土杂品市场看样品定购,该市场有界首市雄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销售门市部,负责人段某。材料装车后按数量金额通过银行信用卡付款结算,汇到段某在当地信用社账户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是事后由段某邮寄到自己公司。  分析以上询问信息,某公司财务部门对这3份有真实采购业务的专用发票是否是虚开的并不知情,业务员段某应该知道但疏于了解,造成了即成事实。  为慎重起见和案件的准确定性,协查人员通过电话与安徽省界首市“州界行动”专案组进行了联系。专案组证实:正是因为没有资金流向才将上述1份发票定为虚开。由于这3份业务相同,协查人员将涉案的3份专用发票均确定为接受第三方虚开的专用发票。  四、检查处理结果  根据以上事实,该公司接受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阳谷县国税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该该公司用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行为按偷税处理,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追缴已抵扣的税款6529.74元,并处涉税罚款6540元。  某公司对税务机关的处理未表示异议,不陈述,不申辩。于7月25日缴纳了税款和罚款,并解缴滞纳金979.24元。  五、本案折射问题  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都是重大案件,但本案是重大案件中最小的:涉及发票仅3份,涉及税额仅6000多元。但是,作为一种苗头性或倾向性的涉税违法行为,应该引起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重视。  (一)广泛的现金交易或准现金交易给税收管理带到挑战。一是因为是现金交易,我们无法核实其现金的真实支付情况,无书面证据证明其支付现金的真实性,从而也就无法核实其购销业务的真实性;二是因为是现金交易,现金支付的多少我们无据可查,从而容易衍生虚开发票和帐外经营的可能性;三是通过现金交易(或银行卡),无法核准货款的真实流向,为虚开发票或三方发票的出现提供了便利;四是大量现金交易对稽查工作中查出的问题,无法形成直观的保证,致使案件无法定性。  (二)业务员购销职能过大,给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带着极大的安全隐患。本案涉及的是公司的采购业务,对于纳税人销售业务也可见一斑。金税工程仅管住了用票的纳税人,但对不需要用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还没有行之有效的征收办法。比如甲公司业务员或办事处M负责本公司产品乙区域的销售业务,在乙区域有A公司、B企业两家销售对象,A为一般纳税人需要专用发票,B为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专用发票甚至不需要普通发票,A和B均把货款交给M,如果A公司与M达成了一项秘密协议,M要求甲公司把自己的销售业务全额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行为应属虚开发票。对于该业务,甲公司不知情,甲公司和A公司的税务机关又如何发觉呢?  六、规范管理建议:  专用发票是一条高压线。但在社会上总有一小撮不法分子为了一点儿蝇头小利而铤而走险。税务机关不愿在专用发票问题上出漏子,正规的公司也不愿意。为了管理好专用发票,仅提以下意见:  (一)责令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重新规范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规范使用现金,针对不同的经济活动情况,限定使用现金的额度,超过一定标准数额的购销业务,强制通过银行结算。加强对库存现金的盘存管理,坚决纠正纳税人白条充抵现金行为。  (二)责成纳税人制订(专用)发票使用管理办法,财务人员在开具专用发票时,应要求提供产品销售合同,确认业务真实性;对于取得的专用发票,应同时审验购货合同,确定供货单位身份;对业务员加强税收法制教育,提高税法遵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