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疗保健品企业虚开发票账外经营的稽查案例来源:作者:日期:2009-08-26字号[ 大 中 小 ] 2007年12月18日,某医疗保健品有限公司会计将最后一笔罚款3.64万元办理了入库手续。至此,一起补税罚款达11万余元的偷税案件查处工作落下帷幕。 一、案情来由 2007年初,某地国税稽查局接到省稽查局转来一封举报信,信中反映某医疗保健品有限公司2006年上半年“脑灵通”销售800多万元不开票不入账,或开具大头小尾票,虚开增值税发票给外地人吉广发,从中收取5%的开票费;另外,该公司还存在账外经营情况,账外销售款可能存在公司法人代表个人信用卡上。稽查局十分重视这封举报信,立即抽调4名稽查骨干组成检查组展开调查。 经了解,某医疗保健品有限公司于2002年9月成立,2004年1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保健食品、医疗器械、洗化用品的批发零售。该公司2005年应税销售收入384.5万元,应纳增值税2.25万元,税负率为0.52%;2006年应税销售收入298.2万元,应纳增值税1.86万元,税负率为0.63%。 根据举报内容及了解的情况,稽查人员详细分析后认为,依据该公司税负低且销售对象主要为城乡居民个人的情况,初步判断该公司存在将城乡居民购货时产生的“富余票”对外虚开的可能!由于举报内容中涉及账外销售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敏感问题,检查起来有一定难度,而且举报信中又缺乏有力证据,稍有不慎,容易打草惊蛇,给以后查处工作带来困难。因此,稽查人员制定了账内检查与外围调查相结合,以账外调查为主的详细捡查方案。 二、着手调查 按照预定的检查方案,稽查人员于2007年2月22日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一方面责成该公司业务经理李某将所用笔记本电脑打开,经查除公司正常账目外,只有当地1000多户客户(药店)资料;另一方面依法调取并审核了该公司的报表、账簿、记账凭证、存货其它涉税资料,突击检查了经营场地中可能存放账外经营货物的地点。因该公司经营品种较多,有保健食品、医疗器械、洗化用品等三大类270余个品种,主要销售对象涉及当地未建账的个体药店1000多户和部分直接消费者,通过检查,企业的账表、账账等都相符,除记账凭证内容外,没有发现该公司账外经营进、销商品的任何线索,且由于销售对象太多太杂,要查清账外经营货物的出入库情况很困难。检查一时陷入僵局。 内查受阻,稽查人员立即决定寻求外围突破。兵分三路:*9组根据发票开具情况,对开具有具体购赞单位名称的林芝大药房、众诚药店两家单位8份普通发票和开具给大时代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六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核查,除发现两份普通发票巽体货物名称未复写外,未发现购货单位有进货不索取发票和“大头小尾”问题:第二组到农行查询了公司法人代表杨某金穗借记卡有关往来,也没有发现具体偷税线索;第三组走访了“脑灵通”销售总代理天喔贸易有限公司。经了解,天喔公司作为销售主渠道,2005年脑灵通销量约90万元左右,2006年销量约200万元左右,因各自销售渠道不同,各商场超市都不从该公司进货,而某公司确有从外地低价窜货销售的情况,并主要通过当地若干个体药店对外销售。 通过外围调查,稽查人员根据该公司账面无“脑灵通”等商品实际销售的情况,初步断定该公司存在账外经营,更加深了稽查人员一查到底的决心。虽然发票核查中购货单位不承认有进货不索取发票的情况,但也不排除购货单位顾虑自身利益而不配合调查的可能。 如何取证成为摆在稽查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寻找突破口,取得有力证据,让企业心服口服,这也成为稽查人员下一步的工作重点。这时,稽查人员商请公安部门配合,突击讯问举报信中提及的从该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吉广发,此人专门从事假冒性保健品的分装销售,没有办理税务及工商登记,销售货物时客观上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有需求。 2007年3月28日稽查人员驱车赶往外地,在当地国税稽查部门协助下了解到,吉广发因制售假药在公安、药监、卫生三部门联合执法中已被公安部门收审。稽查人员在看守所突击提审了在押犯罪赚疑人吉广发,根据公安机关讯问笔录和提供的有关书证,做贼心虚且又急于立功赎罪的吉广发很“爽快”地交代了2005年期间为制售伪劣保健品开票方便,交纳“手续费”委托某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同时证实了公安机关提供有关书证的真实性。 鉴于该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偷税的事实明确,公安机关决定提前立案侦察。公安经侦人员直接询问法人代表杨某相关涉税事宜,杨起初矢口否认所犯的违法事实,而把事情全部都推到了“合伙人”吉广发的身上。但经过几个回合斗智斗勇的较量,迫于公安机关的压力和强有力的税务违法事实的铁证,杨某终于和盘托出了犯罪事实。经公安干警和稽查人员几十天的努力工作,终于使该公司税务违法的犯罪事实真相大白。 三、违法事实 经查,该公司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税务违法问题: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吉广发以该公司业务员名义对外销售自己分装的性保健品并搭售部分该公司商品,并以支付票面金额5%开票费形式支付给公司,让该公司为其向天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等5户开具货物名称为保健品的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9975.06元、价税合计68631.22元)。上述开票费3431.56元已在吉广发从该公司进货时冲抵贷款。 2、账外经营,偷逃国家税收。据法人代表杨某交代,为了抢占市场份额,推动公司自营产品销售,2005年起陆续从上海凯旋门保健市场、无锡广益食品市场等个体经营户低价购进脑灵通、脑轻松和六神花露水等市场销售行情较好的货物随公司自营产品配售给购货单位。经查实,2005年度账外经营销售额(含税)170372元,2006年度账外销售额(含税)262297.6元。 3、开具票物不符发票行为。该公司与市医药保健品公司业务较频繁,一般每月末集中开票。由于存在账外窜货经营情况,有时需开具发票的货物进项税不够,为求账务平衡,主办会计就将部分平时销售客户不索取发票的已销售货物品种填入已开专用发票销货清单中,导致专用发票销货清单与实际销售发出商品不一致。鉴于本次检查对其账外经营部分已作补税处理,该公司上述行为属开具票物不符发票行为。 国税稽查局于2007年11月17日下发了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缴偷税6.28万元并加收滞纳金,同时处以所偷税款0.5倍罚款3.14万元;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没收非法所得3431.56元,并处5000元罚款。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税款、罚款、滞纳金及没收非法所得计11万余元均已缴纳执行入库。相关涉案单位均已按规定另案处理。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9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