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某重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稽查案例分析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9-09-18字号[ 大 中 小 ]   一、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青海某某重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地址:青海省大通县体育路1号;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金属切削机床制造与销售;机床及其他机械设备修理;对外协作加工;备品及备件的生产;机电产品设备及配件批零;工具制造;木材加工;技术咨询及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生产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轴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注册资金:5000万元;职工人数:888人。  (二)申报纳税情况  该企业2004年度销售收入124,084,369.47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120,341,921.99元,其他业务收入3,742,447.48元),销售成本90,671,937.56元,销项税金21,094,343.04元,取得并抵扣进项税金14,551,421.03元(含有17%、4%、6%、7%),已交税金6,542,922.01元,税负为5.27%。  二、基本案情  (一)案件来源  人工筛选。根据西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2005年稽查工作安排,决定对青海某某重型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增值税缴纳情况及税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作案手段  购进的原材料抵顶货款未计销售收入、发生的废品损失所含的原材料未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三)违法事实  1、检查往来帐款时发现:2004年5月份转第0378号凭证,该企业将购进的原材料(钢材)抵顶兰州建大物质有限公司的欠款,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帐款 987,319.16   贷:原材料 987,319.16  未作销售,未计提销项税金,应补缴增值税143,456.63元。  2、检查生产成本帐时发现:2004年度发生废品损失,会计处理为:  借:其他业务支出 289,691.51   贷:原材料 289,691.51  原材料发生损失未作进项税金转出,税额49,247.56元。  以上共计应补增值税192,704.19元。  三、办案经过  2005年11月4日起检查小组进驻青海某某重型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检查工作,检查中我们详细审核了该公司的原材料、库存商品、现金、银行存款、主营业务收入、其他收入、在建工程、以及往来帐户,随后,对以上查处的问题与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了核实,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取证。  四、处理结果  (一)对于违法事实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和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补缴税金143,456.63元,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对于违法事实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六款“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二款、三十二条的规定,补缴增值税49,247.56元,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分析及提示  (一)由于财务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不高,在会计核算中不按税法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  (二)日常征管力度不够,税法宣传不到位。  通过本案反映出新税制实施以来,该公司财务人员对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学习不够,业务操作不规范,不能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申报纳税,以侥幸心理调整往来帐务,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针对存在的问题,税务机关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税收管理部门要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使之纳入工作之重,加强对企业财务人员的税法培训,从而提高业务素质和税收法制观念。  二是要强化税收征管,抓住主要环节,实行规范的跟踪辅导,使税收违法问题在日常征管中得到纠正。  三是要加强自身的学习,提高征管水平,熟悉企业财务制度、会计处理方法和各项政策法规,掌握纳税检查的多种专门方法,提高因素分析的审查能力,这样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税收工作要求。  四是要加大稽查力度,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作用,达到以查促管,以查促查,以查治乱的目的。  五是要建立税源管理、稽查、税政等部门的联系制度,互通情报,及时反馈征管信息,共同维护税法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