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开发公司自有房产取得的租房收入不入帐案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9-10-30字号[ 大 中 小 ]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北京市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08年9月接到举报中心转来举报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案件,举报内容是“被举报单位2004年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购买公司办公用房8套,未足额缴纳房产税;并且出租自有房产取得租房收入不入帐”。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1999年04月14日,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900万元,法定代表人许某。经营范围为蜂业技术开发、培训、成果转让;农业及生物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蜜蜂养殖;加工、销售蜂产品;销售定型包装食品(限分支机构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注册地点北京市门头沟区。 二、违法事实、做案手段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做案手段 1、收入不入帐,少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1)经检查,该公司2006年出租自有房产,实现租金收入44166.65元,未计入账簿,造成未申报缴纳营业税2208.33元,未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54.58元,未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66.25元,少缴2006年企业所得税2687.24元。 (2)经检查,该公司2007年出租自有房产,实现租金收入133083.35元,未计入账簿,造成未申报缴纳营业税6654.17元,未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65.79元,未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199.63元,少缴2006年企业所得税35176.67元。 (3)经检查,该公司2008年1月至9月出租自有房产,实现租金收入196750元,未计入账簿,造成未申报缴纳营业税9837.5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88.63元,未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295.13元。 2、少缴房产税及滞纳金。 经检查计算,该公司应缴所属2005年1月至2008年4月房产税139681.04元,剔除已缴房产税139252.29元,该公司少缴房产税428.75元。该公司2005年至2007年补缴房产税应加收滞纳金共计43815.26元,剔除2008年8月自行缴纳2005年、2006年、2007年补缴房产税滞纳金27167.14元,该公司少计算缴纳滞纳金18685.14元。 3、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经检查,2008年4月该公司报销个人汽车保险费7100元,应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2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错误。 经检查,该公司经营用房为自有房产,2006年申报土地面积71.46平方米,按5级土地每平米1元,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71.46元。2007年申报土地面积142.92平方米,按5级土地每平米3元,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428.76元。2008年申报土地面积142.92平方米,按5级土地每平米3元,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428.76元。经检查,该纳税人2004年购买自有房产至今,没有增加购买其他房产,土地面积应按142.92平方米计算,应补缴2006年城镇土地使用税71.46元。 5、粘贴印花税票未按规定画销 经检查,该公司2008年书立房屋租赁合同3份,金额共计97200元,已贴花110元,未按规定画销。 6、取得租金收入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二)定性处理 经我局查实后,我稽查局于2009年9月11日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2006年1月至2008年9月,该公司采取实现房屋租赁收入不入账的手段,不缴纳营业税税款18700元、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1309元、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37863.9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的规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责令该公司补缴所属2006年1月至2008年9月营业税税款18700元;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1309元;补缴教育费附加561元。补缴所属2005年1月至2008年4月少缴房产税税款428.75元。补缴2006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71.46元。补缴所属2006年、2007年企业所得税税款37863.9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的营业税税款18700元加收滞纳金2818.19元,未按规定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1309元加收滞纳金197.27元,未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28451元加收滞纳金3221.75元,未按规定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71.46元加收滞纳金合32.87元,补缴少缴的所属2005年至2007年房产税滞纳金18685.1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偷营业税税款18700元、偷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1309元、偷企业所得税税款37863.91元,合计偷税57872.91元的行为,处以所偷税款57872.91元0.5倍罚款28936.4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企业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未扣缴个人所得税142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7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及国税发[2004]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该公司未按规定画销印花税161元的行为处以三倍罚款483元。对该公司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 以上税费、滞纳金、罚款合计金额117438.81元。 上述税款、滞纳金、罚款该公司已于2009年9月24日足额缴纳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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