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无借款合同等原始凭证查出虚假股权转让案来源:作者:杨晓辉 黄金星日期:2009-12-11字号[ 大 中 小 ]   日前,丰城地税稽查局查处了一起纳税人签订虚假股权转让协议,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案件,某企业原股东李某被依法补缴个人所得税40000元,并处罚款20000元。  案件介绍  7月12日,丰城地税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本市一私营合伙砖厂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偷逃税收问题,该局随即派人展开立案稽查。初步检查发现,企业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清清楚楚地标明了是原价转让,不存在涉税问题。稽查人员进一步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随着调查的不断深入,该局干部了解到,砖厂原股东李某是由于个人债务问题才决定转让股权的。是李某等钱急用?还是举报人有误?稽查人员心存疑惑,但没有露出声色。经过商定,他们决定把“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明细账作为检查重点,希望能从企业的账面上找到一些蛛丝马迹。  稽查经过  企业“银行存款”明细账显示,2009年6月22日及24日有两笔120万元相同款项一进一出,对应科目为“其他应付款”。经查记账凭证,该企业刘会计解释为借款和还款。但细心的稽查人员发现,收款人和出借人并非同一人,而且无借款合同等原始凭证。稽查人员要求刘会计作出合理解释,此时他知道事情无法隐瞒,只好道出了实情。  原来,为了逃避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原股东李某和新股东王某签订了一份原价转让股权100万元的虚假协议,账面实收资本不变,转让股权价款120万元则通过往来科目转入原股东李某个人账号上,造成不缴个人所得税的假象。  该局及时辅导企业作出了相关账务处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款规定,还对原股东李某作出了补缴个人所得税40000元,并处0.5倍罚款的决定,李某不但接受了一次税法教育,而且心悦诚服地补缴了税款,上交了罚款了20000元。  作者单位:宜春市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