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免税酒糟未作进项税金的转出处理受处罚来源:作者:彭保红日期:2009-12-14字号[ 大 中 小 ]   案情介绍  某啤酒有限公司主营生产、销售啤酒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下脚料——酒糟,该公司将这些作为饲料的酒糟销售后,对取得的收入作为免税项目进行了处理。不料,近日税务机关在例行检查过程中,却要求该公司补缴增值税23631.54元,并给予1倍罚款。  案情分析  原采,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下脚料——酒糟,并将这些酒糟作为饲料销售后,财务人员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9条*9款*9项的规定,“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一)单一天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柏、花生粕等粕类产品。”其中规定的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就包括了他们销售的酒槽,因此,财务人员对销售酒糟取得的收入,作了免税的会计处理,没有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依椐财税[2001]121号文件的规定,该公司的处理是完全正确的。  但是,财税[2001]121号文件仅仅是对有关饲料的销售行为而作的免税规定,其中并没有涉及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问题。因此,对于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如何处理其中取得的进项税的问题,还要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9款*9项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该公司所购进的货物主要生产出了两类产品,一是啤酒,啤酒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二是酒糟,依据财税[2001]121号文件的规定,酒糟属于增值税的免税货物。因此,还需要依据增值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用于免税酒糟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物作进项税金的转出处理。  税务机关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鉴于谊公司耗用的小麦芽、水、电等原材料适用的税率不同,并且酒糟与啤酒使用同样的原材料,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依据该公司今年各个月份的总销售收入、销售酒糟的收入、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分月进行计算,谊公司共销售酒糟845锅,应该转出的进项税金为23631.54元。  由于该公司今年少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金23631.54元,造成少计算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9款的规定,要求该公司补缴税款23631.54元,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处以一倍的罚款。  纳税人在增值税问题的处理上,涉及进项税和销项税这2个方面,在涉税问题上,要严格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应该时进项税与销项税分别进行处理。财税[2001]121号文件对销售酒糟作了免征增值税的规定,谊公司对取得的收入可以不计提销项税,但是该文件并没有免除该公司转出进项税的义务,因此,该公司在对取得的收入作免税处理的同时,还应该依据有关规定,及时计算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额,以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涉税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