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资质免税取得代开发票逃避缴纳税款案来源:作者:万开冰日期:2009-12-16字号[ 大 中 小 ] 案情介绍 清明前后几天,正是树苗种植户收获季节,前来某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发票窗口取得免税代开种子、苗未发票的人络绎不绝,经过一段时间紧张地忙碌,发票窗口办税员将《免税代开种子、种苗发票户名单》公示在局城网页上。稽查局对该名单最为关注,他们发现名单上的范某出现6次开票,金额达1816200元,难道范某是办理了备案减免登记的种子种苗经营户吗?经查询,V2.0系统没有范某的登记信息,税政部门也没有范某的备案减免信息,查看范某填写的《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事由是自产自销树苗。难道范某是地地道道的苗圃种植户?如果是,1816200元的树苗需要一定规模的土地,难道是租赁别人的土地种植的?一连串的疑问让稽查局选案人员感到范某经营行为有蹊跷,组织人员时其实施稽查。 稽查经过 稽查人员按照范某身份证上的地址,来到河夹村委会核实情况,村主任告诉稽查人员说:范某是县林业局园林所职工,老家在河夹村二组住,他种没种树苗我们不清楚。于是稽查人员依据村主任提供的线索,采到林业局园林所找到了范某,询问范某销售的1816200元树苗是否是自产的,种了多少亩,苗圃地在什么地方?针对稽查人员的询问,范某吞吞吐吐地回答:老家不少年轻农民外出打工,空闲地多,前年我廉价租了2亩地种上苗木,令年植树节各乡镇搞绿化,通过我在林业局这层关系,将树苗全部取挖出售。没想到范某的陈述留下了令人匪夷所思的漏洞,2亩地能长出180多万元的树苗,就是一株挤一株的长也长不了。于是,稽查人员将计就计,要求范某提供土地出租人名单和土地租赁合同,并告诉范某要实地核查苗圃种植地。听到这些要求,范某的神态十分紧张,突然向稽查人员反问道:销售农产品不是不纳税吗? 对此,稽查人员郑重地给范某解释道:看是什么情形,不是一概而论,现就你而言,如果你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你自产的树苗就不纳税;如果你是从事批发、零售种苗的,依据税法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了备案减免税登记,你也不纳税;如果你销售的树苗不是自产的,也未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减免税登记,或者是属临时经营行为,就应当依法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此时,范某听到稽查人员的一番解释后,态度来了一个180度的大拐弯,强迎着笑脸对稽查人员说:“咱们都是在公家混的人,实话对你们说了不为丑,这180多万元的树苗不是我的,是我老家邻居袁某销售的,原因是,到你们办税服务厅免税开具发票,需要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他没有这方面的资质,蛮缠着以我的名义取得发票,加上我在林业局人头熟结账方便,都是土生土长的邻居,抹不开面子,就行了这个方便。要不信你们查看林业局结算发票上的签章,都是袁某的名字。” 范某的陈述,让稽查人员如雷贯耳,原以为案子到此揭晓,没想到又冒出个袁某!于是,稽查人员找到林业局财务人员查阅结算凭证,发票和结算单上确实都是衷某的印章。那么,这180多万元的树苗到底是袁某自产的还是贩卖的呢?案情再次陷于速惘之中。 为了弄清事情的真相,不日,检查人员直奔袁某的住处找到他本人,将携带对范某制作的《询问笔录》和在林业局取得盖有袁某本人印章的结账发票复印件,直截了当地向袁某摊牌:你以范某的名义在国税免税代开6份价款180多万元的发票,我们核实一下,这180多万元的树苗是你种植的,还是贩卖的。如果是你种植的,我们要查看苗木基地的规模是否与发票上的数量(产量)相称;如果是你贩卖的,应当依法补交税款!面对稽查人员实地核查的举措,袁某感觉到真相已浮出水面,沮丧地向稽查人说了实情。 原来,袁某在河南西川县以每株0.92元的价格,购买了1816200株桑树苗,以每株1元的价格销售于林业局,没有正式发票林业局不予结账。到国税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要交3%的税。以自产的名义免税取得发票,有身份证复印件,但没有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于是就找到范某商量,给范某2000元的辛苦费,以范某的名义在办税服务厅发票窗口免税取得代开发票,在范某的帮助下,及时结算了货款。如此以来,袁某感到万事大吉,没想到范某竟是未在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减免税登记户,也没想到国税局将免税代开发票户纳入稽查选案案源处理,结果被稽查局查出了真相。 案件分析 本案行为人袁某贩卖树苗,企图借用他人的资质免税取得代开发票逃避缴纳税款,被稽查人员采取“实地核查”的措施一举查获,依法追缴增值税52899元,并处50%罚款26499元,同时也给税务机关加强种子、种苗方面的税收征管提供了有益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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