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面分析发现某精密机械模具有限公司逃税案件来源:作者:马桂莲日期:2009-12-17字号[ 大 中 小 ]   案情介绍  2009年6月,税源管理部门发现某精密机械模具有限公司一份深圳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比对不符,并发函至深圳市国税稽查局要求协查,回函证实为虚假代征进口税专用缴款书后,立即移交稽查局要求进行调查核实。于是,稽查局及时组织人员实施检查。  某精密机械模具有限公司,2006年7月30日开业,注册资本60万元,经营地址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福达工业团,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财务负责人及办税人员方某,主要经营范围和方式为奇瑞汽车零部件配套厂家设计、开发精密注塑、冲压及压铸模具以及塑料件注塑、金属件加工。  该公司2006年申报铺售收入为93026.50元,销项税金为15814.51元,进项税金为37420.28元,进项税金转出为30937.50元,应纳税金为9331.73元,税负率在10%左右;2007年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为237618.58元,销项税金为40395.15元,进项税金为41783.89元,应纳税金为1411.57元,期束留抵进项税金为2800.31元,税负率为0;2008年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为604508.44元,销项税金为102766.43元,期初留抵进项税金为2800.31元,进项税金为100120.25元,进项税金转出为32837.60元,应纳税金为32683.47元,税负率在5%左右。  该公司2006年未缴纳地方税(营业税),2007年缴纳营业税11662.56元、城建税915.19元、印花税141.26元;2008年缴纳营业税15632.50元、城建税3398.32元、印花税275.14元。  该公司2006年主营业务收入为94906.50元,主营业务成本96292.99元,期间费用31752.73元,报表利润总额反映亏损33139.22元,汇算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亏损33139.22元;2007年主营业务收入为470869.68元,主营业务成本249902.91元,期间费用为280990.93元,会计报表利润总额反映亏损60024.16元,汇算调整后所得税蚋税申报为亏损57751.15元;2008年主营业务收入为604508.44元,主营业务成本507479.13元,期间费用为278568.78元,会计报表利润总额反映亏损81554.56元,汇算调整后所得税纳税申报为亏损81554.56元。  稽查经过  检查人员对该公司纳税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检查工作预案。首先,通过对检查所属期间增值税申报情况分析,发现该公司税负率变化异常,从0税负率到10%有很大差距;其次,通过税款缴纳分析,发现该公司存在缴纳营业税现象,除2006年外,2007年以后缴纳营业税较多;第三,该公司三年以来亏损数字比较大。  检查人员于2009年6月21日深入该精密机械模具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全面调查取证工作,调取了检查期间涉度税务方面的财务资料和相关合同。  经查实,该公司2008年9月48号凭证,反映购进模具钢材等货物,作为原材料入库处理(但无法准确核实当期该批材料领用情况),取得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专用缴款书号码:530120081201509347-L02,货物名称:模具钢及不锈钢,金额68413.67元,当期已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11630.33元。经询问公司法人代表、套计、以及仓库保管人员,此业务是对方一个叫李康的上门送货推销,直接用现金付款,与对方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包括委托代理进口协议。因无法与李康取得联系,查证该公司是否存在恶意取得的情形,现有深圳市国税稽查局回函证实为虚假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与以上业务相同,2008年12月49号凭证,反映购进模具钢等货物,取得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专用缴款书号码:532020081201588626-L02,货物名称:模具钢,不含税金额,71316.24元,当期已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12123.76元,与对方也没有相关协议。  2009年4月83号凭证反映,以上1—2项已作为进项税转出并进入原材料成本,金额23754.09元。  该公司在2007年1月至12月期闻,有调取的发货单统计发出货物金额7140.00元(含税),账务没作相应处理,实际确认未做收入,应提销项税金1037.43元,但谊公司说原经办人已经离开,是否已作销售难以证实。  同时,发现该公司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反映收取ATECH等公司技术服务费,金额547781.O0元,其中2006年1880.00元;2007年233251.10元;2008年312650.00元。该公司说明在为ATECH等公司设计、开发精密注塑、冲压及压铸模具时,依据业务签订定做加工合同和技术合同,按兼营方式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将收取的技术服务费和模具款项分别开具服务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地税局和国税局申报纳税,不过2008年下半年之后改变了这种核算方式,将技术服务与加工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向国税局申报纳税。但经深入企业生产实际核实该公司生产工艺流程情况,并对照提取的加工合同和技术合同证据内容,认定该公司业务性质就是设计并加工精密注塑、冲压及压铸模具,应作为混合销售征收增值税。  为此,稽查局依法作出处理,对上述违法事实*9项,应作进项税转出23754.09元,考虑企业已作账务处理,不再追缴增值税。但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之规定,属于未能取得税法规定的凭据,应当在已结转销售成本中调整减少,应调增该公司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139729.91元,即减少企业2008年亏损额139729.91元。对违法事实第二项,应补缴增值税1037.43元。对违法事实第三项,应补缴增值税79592.11元。  对以上1—3项违法事实处理后,该公司2006年和2007年调整后所得税纳税申报亏损额累计亏损为118952.14元。2008年汇算调整后所得税纳税申报为亏损81554.56元,现稽查调增94302 14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9条之规定,只可以弥补亏损81554.56,弥补亏损后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12747.58元,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4]0099号)第九条之规定,应追缴企业所得税2294.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