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某轴承有限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来源:作者:日期:2009-12-23字号[ 大 中 小 ]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8年5月我局收到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穗国税稽协函[2008]20号)《有关“广州顺风行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协查函》对XX公司涉嫌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实施专案稽查,调取了该公司账证资料,并对其开户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存款的税收保全措施。2008年6月、9月、10月、又分别收到汕头市国税局稽查局和广州市国税局中区稽查局协查编号444050000080002,(汕头市润雅贸易有限公司一案)、644019700080277(广州市百荣商贸有限公司一案)、444050000080006(汕头红苹果营销有限公司一案)的金税协查函,对XX公司涉嫌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实施并案稽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福州XX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系私营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轴承,五金配件等,经营方式:批发。开业日期:2002年09月。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间:2003年01月。 2005年1月至12月企业申报增值税应税销售额23141558.68元,销项税额3934065.04元,进项税额3643462.90元,本期应纳税额290602.14元,已缴纳本期税款370710.46元。2005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256752.34元,适用税率33%,应缴企业所得税84728.27元,已交152734元。 2006年1月至12月企业申报增值税应税销售额27010104.18元,销项税额4591717.72元,进项税额4221007.26元,本期应纳税额370710.46元,已缴纳本期税款370710.46元。2006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235955.55元,适用税率33%,应缴企业所得税77865.33元,已交77865.33元。 2007年1月至12月企业申报增值税应税销售额40680544.63元,销项税额6915695.70元,进项税额6315207.95元,本期应纳税额600487.75元,已缴纳本期税款600487.75元。2007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235955.55元,适用税率33%,应缴企业所得税77865.33元,已交77865.33元。 2008年1月至5月企业申报增值税应税销售额15572460.90元,销项税额2647318.48元,进项税额2412118.81元,本期应纳税额242001.89元,已缴纳本期税款242001.89元。2008年1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额153020元,适用税率25%,预缴企业所得税38255元,已交38255元。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 (一)检查预案 根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汕头市国税局稽查局和广州市国税局中区稽查局转来的信息,该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因此按国家税务总局协查要求,检查人员要从票流、物流、资金流三个方面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查阅已掌握的证据,找出疑点,拟定检查思路,找准切入点。 (二)检查具体方法 1实地检查。下户该公司,调取了该公司账证资料,并对其开户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存款的税收保全措施。 2询问调查。 3指派精干人员赴广东外调。 (三)检查中遇到的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1、取证难度大,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相符,但所涉案的外地单位路程遥远,对方税务机关反馈相关办案信息往往不是很及时,主要涉案业务员也未能到位,目前具体业务情况和资金情况尚不能查清,因此造成对此案定性上的困难。我局于2008年5月,收到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穗国税稽协函[2008]20号协查函后,于2008年5月19日将协查情况反馈该局,并要求他们将案件处理结果和《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反馈我局,8月8日我局再次致函他们要求反馈无反应。9月1日经办人员电话与广州局联系,该局于9月26日邮寄来有关顺风行证据资料,但未附结论性文件。我局于08年11月派2位检查人员前往广州市国税稽查局调查。该局经办同志介绍:2008年1月该局查处“广州顺风行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发现该公司2006年取得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的产品代理权,主要批发:“宝洁系列产品”,其业务人员利用数量众多的个体商店不需专用发票剩余额度进行虚开,开票给各地轴承公司,电子科技公司等,票体货物名称栏填写为“详见销货清单”,随票开具的清单具体商品均为“日化产品”。货款以银行转帐支付,是否有资金回流尚未查证。该公司开出的部份发票,广州稽查局向各地发函协查,根据各地协查回函发现双方销货清单存在不一致情况,各地也相继来人、来函、来电要求明确该案件查处结果。目前广州局对该案未做税务处理,但已将各地回函情况及证据资料移送公安部门。对“广州顺风行商贸有限公司”一案相关人员未制作询问笔录。根据我局提供“顺风行”业务员罗汕江与XX公司联络开票事宜等情况,广州局已将该线索转给公安部门,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全力侦查,由于“福州XX”案件的主要涉案业务员未能到位,目前具体业务情况和资金情况尚不能查清,根据广州局经办人员建议,该案待公安部门案件侦结后,再与我局联系。 2、对方有些涉案企业走逃,造成取证上的困难。我局于2008年6月收到汕头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协查函,2007年12月至2008年4月,XX公司取得“汕头市润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7份。根据汕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协查函及2008年12月邮寄来证据材料表明,汕头市润雅贸易有限公司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联记载“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挂式空调”等(无销货清单)。货物品名均比对不相符,已支付货款5041846.57元,尚余2344630元未支付,(已于6月17日将协查情况及证据资料反馈该局),该局在08年12月邮寄资料中附便条称:该企业已走逃。我局将上述有关资料做为“涉嫌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线索复印给鼓楼公安经侦部门请求协助查处,目前尚无下文。我局于2008年9月收到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中区稽查局发来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要求协查XX公司2006年8月取得广州市百荣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99824.07元,税额:16970.10元,价税合计:116794.17元。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另有12份同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182227.21元,税额:200978.62元,价税合计:1383205.83元。我局已按规定协查回函,后通过电话与该局联系,该局于10月20日寄来有关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据资料。我局外调时也到广州中区稽查局找该局经办人员了解案情,该局2007年9月在查处“广州市红苹果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时(已移送公安处理),发现其关联企业“广州市百荣商贸有限公司”,也存在虚开嫌疑并另案检查,该公司利用向散户销售联合利华和强生品牌日化产品不开票额度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手续费并回流货款,目前广州市百荣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已查结并移送公安。并对另有开具“详见清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抽一份通过金税协查系统向各地发函协查,各地回函发现双方销货清单都有不一致的情况。由于案发后该公司涉案人员均已走逃,该案件无法进一步取证,对协查取证回函情况该局未做进一步处理。2005年01月至2006年06月,XX公司取得“汕头市红苹果营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48份,根据汕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协查函和2008年12月邮寄来证据材料表明,双方内容比对不相符。该局在协查函中统计为143份,经我局查实应为148份,差5份我局通过网上发函协查,2009年01月收到回函落实5份发票情况,并告知该企业已走逃,无法进一步调查取证。 3、XX公司会计凭证、账簿等资料比较乱,2006年1月至2008年4月其会计凭证均未编号、装订成册。商品销售收入、库存商品和资金往来明细帐也未登帐,无法提供检查,我局于2008年11月向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由于会计黄丽珍在检查期间分娩请假,至报告之日尚未改正。拟“稽查建议书”交由由管理分局加强日常征管,监督改正。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根据局领导指示,将XX公司2005年1月至2008年5月取得广东地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记载详见清单的,一并通过网上发函协查,(共查出广东地区还有4户开具详见清单企业),广东地区税务机关分别于2009年1月和2月回函和邮寄有关资料,其中广州市广徽贸易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华尔普贸易有限公司分别于2008年1月和3月已经处“非正常”状态,汕头市千里草贸易有限公司和广州宝钢南方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税务机关回函和邮寄证据表明,双方销货清单上货物名称不一致。有关情况如下: 1、2006年3月至2007年8月XX公司取得“广州顺风行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04份,金额合计:18434294.42元,税额合计:3133830.03元,(已申报抵扣),价税合计:21568124.45元。经查该公司取得上述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货物或应税劳务”栏记载“详见清单”,“应税货务或劳务销货清单”记载的是:各种型号轴承。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协查函和2008年9月邮寄来“广州顺风行商贸有限公司”有关证据材料,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上开具的是:各种“玉兰油多效防晒酸”等日化类产品,双方销货清单记载商品内容比对不相符。 2、2007年12月至2008年4月,XX公司取得“汕头市润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7份,金额:6313227.87元,税额:1073248.70元,价税合计:7386476.57元。上述发票联和抵扣联上“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均为详见清单。销货清单记载为:各类“轴承”。根据汕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协查函和2008年12月邮寄来证据材料表明,汕头市润雅贸易有限公司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联记载“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挂式空调”等。商品内容比对不相符。 3、2006年8月,XX公司取得“广州市百荣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金额:1282051.35元,税额:217948.73元,价税合计:1500000.08元,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上述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均为详见销货清单,销货清单上记载为:各类“轴承”。根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中区稽查局的协查函和邮寄来的证据资料表明,上述销货清单记载“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洗衣粉、香皂”等日化产品。商品内容比对不相符。 4、2005年01月至2006年06月,XX公司取得“汕头市红苹果营销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48份,金额:13954811.93元,税额:2372318.78元,价税合计:16327130.71元。上述发票联和抵扣联上“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均为详见清单,销货清单记载为:各类“轴承”。根据汕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协查函和2008年12月邮寄来证据材料表明,在汕头市红苹果营销有限公司上述销货清单记载“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洗发露”等日化产品,双方商品内容比对不相符。 5,2005年02月,XX公司取得“广州宝钢南方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金额:3385469.37元,税额:575529.81元,价税合计:3960999.18元,上述发票联和抵扣联上“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均为详见清单,销货清单记载为:各类“轴承”。根据佛山市禅城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协查回复函和2009年1月邮寄来证据材料表明,在广州宝钢南方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联记载“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详见销货清单”销货清单记载“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热轧不锈钢”等。双方商品内容比对不相符。 6, 2008年01月,XX公司取得“汕头市千里草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478521.50元,税额:81348.66元,价税合计:559870.16元。上述发票联和抵扣联上“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均为:详见销货清单,销货清单记载为:各类“轴承”。根据汕头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协查回函和2008年12月邮寄来证据材料表明,在汕头市千里草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联记载货物或应税劳务“详见销货清单”,销货清单名称为:“塑料焊机”等。双方商品内容比对不相符。 上述XX公司2005年01月至2008年04月间共取得广州顺风行商贸有限公司、汕头市润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百荣商贸有限公司、汕头市红苹果营销有限公司、广州宝钢南方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汕头市千里草贸易有限公司6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441份,金额:43848376.13元,税额:7454224.71元,外购货物品名与该公司申报抵扣的货物品名均比对不相符,涉嫌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上述违法事实1-6条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7454224.71元。(3133830.03+217948.73+1073248.70+2372318.78+81348.66+575529.81)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追缴增值税7454224.71元,(2008年11月18日已预交2900000元增值税)。 由于案发地(开票方)广州局,汕头局等尚未对有关案件做出税务处理决定和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等,我局也多次通过电话等与对方联系,除广州顺风行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宝钢南方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州宝钢南方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汕头市千里草贸易有限公司外,其他公司均已走逃,(详见协查回函),暂无法确认该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是否属于恶意,暂不做定性处理,待案发地国税局有新证据再作定性处理。建议本期追缴税款外、暂不加收滞纳金和处罚款。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不法分子通过挂靠一些公司,利用公司的相关证照及合同从事违法活动。有实际的交易、真实的发票,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如果不是源头案发,是很难发现问题的,对此应加强管征人员的责任心,及早发现问题,把违法案件消灭在萌芽之中。 (二)工作建议 1要加强税法宣传,特别是那些与纳税人利益相关的税法规定要宣传到位。讲清相关政策,使纳税人明白违规将得不偿失,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2税务征管部门在日常管征中应不断加强税收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发现取得发票有疑问及时查明具体原因。对财务管理不规范、账目混乱等现象要及时察觉并加以纠正。 3加强与其他地区和部门的协作,大力提高信息传递的效率,充分利用外调取证和协查等手段,才能切实提高稽查工作办案的效率,避免产生疲于奔命、效率低下的现象。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2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