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某金属包装公司虚假海关完税凭证抵扣偷税案来源:作者:日期:2009-12-24字号[ 大 中 小 ]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根据协查复函作为专案进行选案,对福州XX金属包装有限公司涉嫌取得虚假海关完税凭证及涉案相关资料进行立案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福州XX金属包装有限公司,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识别号: 3501027490879XX,法定代表人:林XX;注册登记时间:2003年04月23日;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200万元;经营范围:铁皮制罐生产、加工、销售;工艺品、铁艺制品、马口铁批发、代购代销;国税主管税务局:福州市仓山区国家税务局三叉街税务分局。 检查所属期间内该公司主要为出口商生产铁皮制罐产品供出口。 (三)企业纳税申报情况 该公司2006年度申报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1476173.70元,销项税额250949.48元,进项税额191705.30元,实际抵扣税额191705.30元,应交税额59244.18元,已交税额59244.18元,税负为4.01%.2006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7692.10元,适用税率18%,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384.58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1384.58元。 2007年度申报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3745643.03元,销项税额636759.27元,进项税额467547.16元,进项税转出385.04元,实际抵扣税额467162.12元,应交税额169597.15元,已交税额169597.15元,税负为4.53%.2007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68,275.33元,适用税率27%,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8,434.34元,已缴企业所得税18,434.34元。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下达后,检查人员通过CTAIS查询,了解该公司2006年1月至2007年12月经营收入、纳税情况及账务核算方式、领购发票等有关资料,并对有关报表资料和企业申报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分析,发现其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额占期间进项税额的30%,之后,确定了检查重点主要放在是否进口货物,货物的票、货、款链环节。 (二)检查具体方法 检查人员结合案件性质与企业情况,采取抽查与联系查相结合的检查方法对该公司2006至2007年度的账薄与凭证及相关资料进行检查,由于该企业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额比较大,占期间进项税额的30%,我们着重检查该企业的进口货物的货物流和资金流,并实地盘点库存情况。 (三)检查过程中企业尚能接受检查,积极配合对相关资料、账簿、凭证查找与复印,并对情况加以说明。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与作案手段 根据稽查任务通知书与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对该公司涉嫌取得虚假海关完税凭证及涉案相关资料进行查证,发现该公司2006年12月至2007年11月期间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8份,价款1214540.74元,增值税款206471.94元,已分别入账在该公司下列凭证: 1.2006年12月8#凭证:原件名称:文锦渡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号码:532020061201414228-L02;填开日期2006年12月28日;缴款单位(人):深圳市XX有限公司(福州XX金属包装有限公司);货物名称及数量:镀锌板15吨,镀锌板(薄板)6.325吨;完税价格:123940.17元;税率:17%;税款金额:21069.83元。 2.2007年1月11#凭证:原件名称:文锦渡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号码:532020061201545167-L02;填开日期2006年12月28日;缴款单位(人):深圳XX(集团)有限公司(福州XX金属包装有限公司);货物名称及数量:马口铁22.059吨,完税价格:128206.15元;税率:17%;税款金额:21795.05元。 3.2007年2月9#凭证:原件名称:文锦渡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号码:532020071201660408-L02;填开日期2007年2月26日;缴款单位(人):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福州XX金属包装有限公司);货物名称及数量:镀锌板29.412吨,完税价格:170941.54元;税率:17%;税款金额:29060.06元。 4.2007年3月11#凭证:原件名称:文锦渡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号码:532020071201637635-L02;填开日期2007年3月26日;缴款单位(人):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福州XX金属包装有限公司);货物名称及数量:镀锌板21.765吨,完税价格:126497.44元;税率:17%;税款金额:21504.56元。 5.2007年3月12#凭证:原件名称:文锦渡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号码:532020071201637638-L02;填开日期2007年3月27日;缴款单位(人):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福州XX金属包装有限公司);货物名称及数量:镀锌板11.029吨,完税价格:64100.75元;税率:17%;税款金额:10897.13元。 6.2007年11月14#凭证:原件名称:文锦渡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号码:532020071201814820-L02;填开日期2007年11月26日;缴款单位(人):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福州XX金属包装有限公司);货物名称及数量:镀锌板30吨,完税价格:194871.79元;税率:17%;税款金额:33128.21元。 7. 2007年11月14#凭证:原件名称:文锦渡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号码:532020071201814821-L02;填开日期2007年11月26日;缴款单位(人):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福州XX金属包装有限公司);货物名称及数量:镀锌板31吨,完税价格:201367.52元;税率:17%;税款金额:34232.48元。 8.2007年11月14#凭证:原件名称:文锦渡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号码:532020071201814824-L02;填开日期2007年11月26日;缴款单位(人):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福州XX金属包装有限公司);货物名称及数量:镀锌板31.5吨,完税价格:204615.38元;税率:17%;税款金额:34784.62元。 以上共计8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价款1214540.74元,增值税款206471.94元,已经分别在当期申报抵扣。 经我局派人与经侦去深圳海关、国税协查确认,以上8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虚假的凭证。该公司在取得的8份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还取得文锦渡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9联与第五联),与文锦渡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配套,还随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送货单、收款收据及购销合同等资料。票据上对方单位为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中兴路2号外贸集团大厦XXX室,电话:0755-2624922)和深圳XX(集团)有限公司(电话:0757-84481588),货物分别为镀锌板和马口铁。根据以上情况,我们对该公司负责人、财务人员、业务员等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根据询问笔录确认:本案完全是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郑XX亲自导演的,扰乱国家经济与税收,以骗取国家税款。这些业务的开始是闽侯县一个名叫陈XX的人介绍的,闽侯陈XX把一个自称是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郑XX介绍给了该公司业务员陈XX,经过联络,对方约陈XX在广州台山大厦见面,从此以后就开始了生意上的往来。由于该公司陈XX物品被盗(有报案凭单),这两人的联系资料丢失无法联络。无论是镀锌板和马口铁都是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郑XX操作的。*9次的货物是由该公司陈XX亲自押运到福州的,以后是对方押运到福州,运费由供货方承担,货到付款,提现金支付,发票由对方邮寄,还签订有购销合同。该公司在2006年12月至2007年11月间,购买了6批镀锌板与马口铁,总计价款合计1214540.74元,增值税款206471.94元,于当期申报并取得认证抵扣。本案福州XX金属包装有限公司根本没有与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深圳XX(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任何委托或代理进口协议与合同,没有报关进口业务环节,整个交易都是用现金支付,虽然有货物运抵厂房,但货物究竟来自何处无法说明。 根据以上情况确认: 1.该公司2006年12月至2007年11月间共取得供货方提供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8份,完税价格:1214540.74元;税款金额:206471.94元,并于当期申报,取得认证抵扣。 2.根据询问笔录看,整个货物交易是在国内进行,没有与供货方签订任何委托或代理进口协议与合同,没有真实的货物进口行为。 3.经文锦渡海关确认该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无任何电脑信息纪录,属于虚假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无效凭证。 支持认定事实的相关证据是: 1.公司法人、会计、业务员等询问笔录; 2.2006年至2007年现金日记帐、数量金额明细帐复印件; 3.2006年12月至2007年11月购进货物财务记账凭证复印件; 4.增值税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明细表复印件; 5.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复印件; 6.协查确认函与《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移交伪造海关完税凭证资料的函》。 7.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等复印件。 企业的意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对上述事实的意见:情况属实。 (二)处理决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第九条的规定,该公司取得虚假海关完税凭证的行为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该公司取得虚假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的增值税税款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追缴增值税款206471.94元。 2.该公司取得虚假海关完税凭证抵扣增值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50%的罚款,罚款额103235.97元。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少缴的增值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35294.02元。 4.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对该公司取得的虚假海关完税凭证,为不合法凭证,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3940.17元,调增后计税所得额为131632.27元,适用税率3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追征企业所得税42054.07元;调增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90600.57元,调增后计税所得额为1158875.90元,适用税率3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追征企业所得税363994.71元。 四、案件分析 (一) 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税务管征部门及管理人员要熟悉本辖区内企业情况,不断加强税收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同时要加强税法宣传与指导工作,特别是那些与纳税人利益密切相关的税收法规要宣传到位,讲清法律责任与后果,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纳税,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2.检查部门在检查中要加强对“四小票”和企业资金运转情况进行审核,特别是应加强对海关进口票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审核,认真审计其相关的有关帐目并要进行实地检查核对,这样在检查中才能发现问题。 3.企业应加强自我经营素质的提高,对于商品交易中难于辨别的新方式应及时请教或咨询相关部门,提高经营活动中辨别防骗意识与守法意识。以该企业海关票为例,对于没有报关经验的企业来说,完全可以到海关部门咨询与验证,或者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来防范因虚假票据而带来的经济损失,另外,业务往来*4在银行户头间以转帐方式进行。 (二)工作建议 1.该公司2006年确定偷税额为21069.83元,偷税比例为16.43%,2007年确定偷税额为185402.11元,偷税比例为24.30%,已经达到移送标准,建议移送公安机关。 2.加强管理员及征收人员培训,特别是对海关完税凭证以及另外“三小票”的鉴别。了解海关开票程序等,强调企业取得的非防伪税控的运输费用发票(包括代垫运输费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完税凭证等抵扣凭证的,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发票注明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电子信息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当中,宣传税收具体规定及违法责任,增强纳税人的法律意识,阐明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四小票”偷骗税行为的危害性,特别是增强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引导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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