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为逃税款收入抵房租的稽查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0-11-24字号[ 大 中 小 ]   一、基本案情  检查人员在对某律师事务所以前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事务所存在少列收入,少申报缴纳营业税的现象。  经检查人员进一步核实,该事务所2004-2008年共取得收入1423.75万元,通过抵顶房租费等费用少列收入50万元,并以此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营业税25万元,被稽查局责令补缴税款并处以0.5倍的罚款。  二、案件解析  经询问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了解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由于开发规模较大,聘请该律师事务所为其长期法律顾问,用每年应支付的律师顾问费冲抵购房余款,并将应支付的律师顾问费分解到每个股东,该事务所认为,这项收入不应并入公司收入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三、稽查建议  笔者认为,纳税人加强对相关税收政策的学习和理解,应该抱着遵循的心理,不应该想方设法地寻找税法漏洞,更不应存在主现故意不缴或少缴税款行为,否则将遭受严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