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定金挂应付款少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案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1-01-18字号[ 大 中 小 ]   根据稽查局2009年专项检查工作安排,东山县国税稽查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于2009年5月31日开始对东山县XXX房地产有限公司所属2008年1月至2009年3月份经营期间企业所得税的纳情况进行税务检查。  一、企业基本概况  1、东山县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626XXXXXXX;注册时间:2003年4月22日;登记注册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地址:东山县铜陵镇XXX路;法定代表人:XXX;行业:房地产;核算方式:独立核算;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及其相应的物业管理;主管国税机关:东山县国家税务局铜陵税务分局。  2008年度,该公司申报的售房预收帐款11094818.00元,预缴企业所得税416055.68元。2009年度*9季度申报的售房预收帐款433,497.90元,预缴企业所得税108,374.48元。  本次检查主要对公司2008年和2009年度*9季度申报的售房预收帐款是否有足额进行申报纳税。  2、本次检查工作概况  稽查局组织人员对该纳税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纳税人的有关凭证帐簿和所填开的预收款发票,取得该纳税人的销售记录,并对纳税人经营情况进行询问。  纳税人态度:此次检查纳税人能积极配合工作,数据已得到有效的确认。  二、调查取证过程及违法事实  检查小组对企业的帐上预收帐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进行核实,经核实,发现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收售房定金一部分没有申报预交税款。具体情况如下:  (一)认定的违法事实:2008年,该公司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收售房定金770214.00元未申报预缴税款,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770214.00*15%*25%= 28883.03元。2009年*9季度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收售房定金110000.00元未申报预缴税款,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10000.00 *15%*25%= 4125.00元。以上税款合计33008.03元。  (二)支持认定事实的相关证据:企业的帐簿凭证及纳税申报资料。  三、处理建议及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章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追缴企业所得税33008.03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少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  四、案情分析和规避措施  造成企业没有按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少缴预缴企业所税,主要是企业财务人员没有不理解文件规定,管理员也没有做好日常管征辅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变动大,所得说又是按季预缴的,往往有所忽视。应加强日常管理,对企业开发的每个工程项目及时跟踪,对纳税情况密切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