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某织造有限公司收入未申报的稽查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1-02-17字号[ 大 中 小 ]   吴江某织造有限公司于2002年6月开业,属外商独资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度申报应税销售收入5863万元,应缴增值税122.85万元,增值税负担率2.1%。  吴江市国税稽查局在对该市纺织印染企业进行排队摸底时,发现该公司2005年度拥有青岛喷水织机168台,日本丰田机56台,整浆并一套(日本丰田)。从企业申报的销售收入和应缴税金来分析,同期的税收负担率明显偏低,而且在申报的销售收入中没有废料收入。为此,吴江市国税稽查局将该企业确定为稽查对象。  2006年11月7日,稽查人员对企业实施调账检查,检查中发现,其发出商品只要是不开票部分,不论货款是否收到,均在账外单独记账,还制作了未开票明细表。稽查人员以此进行汇总统计,经企业法人确认,其中262.31万元销售收入已实现,但未申报纳税;同时,根据调账时企业提供的收据,最终确认有106.15万元的废料收入未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规定,该企业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依法追缴增值税60.02万元,并处所偷增值税0.5倍罚款计30.01万元,加收滞纳金12.5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9款规定,对该企业编制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根据《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第三条*9款规定,将此案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