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砖瓦厂发出货物不如实申报隐匿部分收入来源:作者:日期:2011-02-18字号[ 大 中 小 ] 一、基本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某砖瓦厂,系小规模纳税人,注册类型为个人独资,主要经营范围为红砖、瓦、白灰生产销售。2001年4月开始生产经营,2008年6月1日被税务机关核定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核定年销售收入972,000.00元,征收率为6%;2009年实行查账征收,征收率为3%; (二)纳税申报情况 2008年度实现销售收入944,777.76元,已交增值税56686.66元;2009年度实现销售收入879,911.66元,已交增值税26,397.34元。 二、基本案情 (一)案件来源 根据2010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安排,我稽查组对该厂2008年1月-2009年12月纳税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二)作案手段 企业发出货物不如实申报,采取隐匿部分收入的手段少缴增值税。 (三)违法事实 1.自查情况: 企业自查2008年至2009年对外捐赠和自用产品红砖16万块,金额138,050元,自查增值税5,032.05元。 2.检查情况: (1)2008年度,对该厂实行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年销售额97.2万元(含税),申报销售收入944,777.76元,交纳增值税56,686.66元。经查,当年少申报销售收入135,040.33元,应补缴增值税8,102.42元。 (2)2009年度,对该厂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企业申报销售收入879,911.66元,应交纳增值税26,397.34元。经查,当年少申报销售收入395,253.33元,应补缴增值税11,857.60元。 三、办案经过 检查组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首先采取详查法,详细查阅了企业的有关纳税资料,仔细核查了该公司账薄、记帐凭证、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对企业销售货物是否计入销售收入、有无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未按税法规定计提增值税、有无以不正当理由低于成本销售,重点核查企业的销售清单与申报收入相比对,核查企业是否存在帐外账情况。其次实地到砖窑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在熟悉生产工序的同时,对砖胚生产环节、制砖环节、出入库环节以及销售环节的负责人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得知企业砖窑已经点火生产就不能间断,且具备明显的周期性、相同的产出数和相对稳定的损失率。企业有36门砖窑一座,近十天一个周期,每门出砖约7500块,损失率为8-9%,据此可推算月产量约80万块。近几年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大,建材耗量大,企业库存长期为零,然而申报的销售数不足50万块,按“以产定销”的办法计算,企业近40%的销售额未申报纳税。通过比较分析企业可能存在申报不实的问题,最后对企业法人详细地告知了调查结果和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要求提供产品产出数和申报数明显差异证据,在大量的事实面前当事人主动地交出了发货记录,原来纳税人在账簿上只反映开票销售的部分,销货不要发票或不需开票的销售收入不进行申报,从而查证了少缴税款的违法事实。 四、处理结果 (一)2008年度少缴税款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以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追缴增值税8,102.42元。 (二)2009年度少缴税款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追缴增值税11,857.60元。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以上查补增值税税款19,960.02元,处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9,980.01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自滞纳税款之日起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以上共应补缴增值税24,992.07元,罚款9,980.01元,滞纳金5,038.91元,合计40,010.99元。 五、分析及提示 (一)加大税法的宣传力度和深度,税务稽查部门要加大处罚力度,管理部门要加强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企业日常纳税申报的审核力度,有效提高纳税遵从度。 (二)本案*5的提示是对工业加工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不要只停留在财务凭证上,要不惜花费时间去了解企业的生产工序,掌握经营特点,采取“以产定销”、“以耗定量”等办法推算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从中发现办案突破口。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1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