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虚假海关完税凭证偷逃税款的稽查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1-03-11字号[ 大 中 小 ]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某国税稽查局发函经上海市国家税务局*9稽查局协查回函称某公司取得三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发票号码未匹配到,以上三份虚假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所购进进项税额共计276375.06元。该稽查局决定由一名副局长带队,抽调精兵强将组成专案组,依法对涉案企业取得虚假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及其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查处。  (二)基本情况  福建省某纺织有限公司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成品线、带、织布、服装生产、贸易,创办于2004年05月9日,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1、收集资料,仔细寻找线索。办案人员认真查阅了该公司的有关纳税申报资料,进而深入分析:如何取得这些发票有无货物交易如何交易如何结算有无其他涉税问题  2、制订检查方案,明确检查重点。决定采取下户检查提取相关证据、分别询问法定代表人、财务、供销、仓管员等涉案人员,查清其受票情况及涉税问题。  (二)检查具体方法  下户检查该公司账簿、凭证、有关纳税报表、发票的开具情况,发函协查,向相关当事人询问调查等。本次检查该纳税人能够配合税务机关工作。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  售货方上海公司 “业务员”无法联系到,取证陷入困境;其次是现金往来无证可查,工作难度高;再次是购货方能积极配合检查,但因该案是事后检查,而检查人员又较少,给检查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  该公司2009年7月31日0023号凭证和2009年11月30日0019号凭证分别于2009年7月21日和2009年11月11日向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实业有限公司购进原材料涤纶丝,取得上海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三份,号码分别为(0907)221020091232435489-L02、和(0911)221020091502762360-L02、2361-L02,共计购进进项税额276375.06元(其中7月份为58120.92元、11月份为别为114655.34元、103598.80元),经上海市国家税务局*9稽查局协查回函称以上三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发票号码未匹配到,以上三份虚假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所购进进项税额共计276375.06元,该公司已分别于当月向仙游县国家税务局枫亭税务分局申报抵扣,造成少缴增值税276375.06元。  (二)处理处罚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九条的规定:该公司所取得不合法的海关完税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予以转出补缴增值税276375.06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取得不合法的海关完税凭证,造成少缴税款行为,认定为偷税,并处于罚款50%。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上查补的增值税税款276375.06元,分别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和体会  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平时要强化税源精细化管理,针对案件的作案手法依法采取相应处罚措施:一是要务必严格把好进项税额抵扣关;二是要有效监控应纳税额及税负率变化情况;三是要加大对大额现金结算方式的监管力度;四是要加强对产成品进出仓环节监管。同时,对于纳税人来说,则要从中汲取教训,学法懂法、守法经营,防范接受虚假发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建议  税源管理部门应加强户籍管理,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源监控,随时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特点、生产能力等情况;同时要加强对纳税人货物购、销、存监控,督促纳税人健全核算制度,切实做好进项的认证抵扣的审核管理;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减少纳税人的损失,保证税收及时足额入库;促进税企和谐、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