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江西某工程项目部开具假票偷逃税款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张水平 黄运炎日期:2011-04-19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萍乡某路桥有限公司石吉工程项目部 稽查单位:江西省石城县地税局稽查局 违章案情:萍乡某路桥有限公司石吉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该项目部”)是与石吉高速公路A1标的浙江某工程建设项目经理部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的承包承租企业。2008年8月31日,萍乡某路桥有限公司与石吉高速公路A1标承建企业浙江省某工程建设集团项目经理部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随即,成立该项目部,其法定代表人为侯某,财务负责人李某某,主营公路桥梁工程技术服务,机械租赁业务。该项目部具体负责石吉高速公路A1标路基、隧道工区劳务。开户行:中国银行石城县支行,账号:725666420218099XX1.工程所在地江西省石城县行政区域内,所签劳务分包无价款合同金额,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按月结算工程款。该工程系分包工程,经税务部门与石吉高速公路指挥部签订的委托代扣代缴协议,分包工程应纳营业税委托石吉高速公路指挥部代扣代缴。主管税务机关为石城县地税局琴江分局建筑业税收管理所。该项目部自成立以来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及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也未在石城县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该项目部使用12份假发票发票向石吉高速公路A1标浙江某工程建设集团项目经理部收取工程款9000000.00元,假发票发票名称为《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代开统一发票》(其中3份发票代码236000900002,发票号码分别为:10291574、10291527、10291531;9份发票代码为236000800002,发票号码分别为:10155787、10155798、10215648、10215796、00186918、00186981、10395219、10395232、10215619)。 经约请谈话,该项目部财务人员李某某交待,知道收取工程款要到地税部门开具发票,但为了偷逃税收,自己从通过手机短信与南昌一个叫柯某的人进行了联系,并将要开发票的详细内容通过网络传输过去,柯某开好假发票后通过南昌至石城的客车托运回来,按开票金额的1.5%的手续费汇给一个叫王某某的账户上,汇款开户行为: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桃花支行,账号为6226820010604149XX1,前后共开具发票14份,其中12份为地税劳务发票,2份为国税材料发票。 “该项目部”承建的工程系从石吉高速公路A1标的浙江某工程建设项目经理分包工程,根据税务部门与石吉高速公路指挥部签订的委托代扣代缴协议,其应纳营业税委托石吉高速公路指挥部代扣代缴,所以未少缴营业税。但据石吉高速公路A1标的浙江某工程建设项目经理提供的资料证明,“该项目部”与石吉高速公路A1标的浙江某工程建设项目经理已结算收取工程款12381276.6元(含用假发票收取的9000000元),其中汇入萍乡某路桥有限公司10416784.67万元,汇入候某、郭某、李某三人账户1964491.93元。这与“该项目部”负责人侯某反映的:“该项目部”是萍乡某路桥有限公司的一个下属单位,所有的收入与支出待项目完工后统一汇总到总公司入账核算相悖。证据证明,候某等人系挂靠萍乡某路桥有限公司所从事的承包经营,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因纳税人未建账建制,不能正确核算其成本费用,按其取得的营业收入及税率计算出“该项目部”应缴未缴纳印花税税款4578.50元,按其取得的营业收入及征收率计算出“该项目部”应缴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309531.92元。 在赣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支持下,借用*7技侦手段,历经30余天的侦查,终于锁定了3名制售假发票犯罪嫌疑人,他们是浙江临海男子黄某,浙江三门县的柯某甲、柯某乙,并查明该项目部财务人员李某某是从柯某乙处购买的假发票。2010年9月29日凌晨2点时许,公安部门抓获制售假发票犯罪嫌疑人黄某,并从其身上搜缴8张假发票,在其租住的三处房内共缴获假发票4.16万份,各类印章95枚,以及制假用的电脑打印机等物品。2010年9月29日晚,公安部门在新建县抓获柯某甲、柯某乙。三人交待,自2009年以来,出售的假发票面值金额达2100万元。 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9、二、三、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追缴“该项目部”应缴未缴纳印花税4578.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9、二、三、六、九条和《赣州市地方税务局赣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赣市地税发[2008]140号)之规定,追缴“该项目部”承租承包经营所得应缴未缴纳个人所得税309531.9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项目部”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应缴未缴印花税依法加收滞纳金309.05 元,对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依法加收滞纳金9285.9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项目部”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应纳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57055.21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项目部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该项目部未按规定提供涉税资料行为处以罚款2000.00元。 (三)对“柯某”等3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稽查建议: (一)强化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各基层地税机关应加强对重点工程特别是高速公路的税收管理,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纳税辅导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调查。 (二)加强发票管理,建立健全发票查询系统。针对当前暴露出的发票防伪技术落后,查询系统不完善等问题,要加强对发票防伪技术的开发,统一建筑业等大额发票的式样,逐步建立覆盖全国的地税发票查询系统。 (三)加强部门协作,完善长效机制。当前的税收案件较为复杂,涉及部门较多,加强部门协作可以及时发现案件线索,迅速、有较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稽查与公安经侦要不断完善日常沟通联系机制,充分利用提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的有利手段,加大对发票涉税案件的打击力度。 认识和体会: (一)该案的查处暴露了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高速公路分包劳务层级多,纳税人流动性较大,纳税人往往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不利于税收征管,纳税人正是利用了高速公路税收的管理漏洞,存在侥幸心理,增大了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难度。 (二)该案的成功查办看似偶然,偶然中有必然,是稽查人员高度的责任心、敏锐的职业观察力和公安部门的适时介入,才给本案的成功查处提供了保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5、《赣州市地方税务局赣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赣市地税发[2008]140号)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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