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某机械有限公司偷逃多项税款稽查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1-07-21字号[ 大 中 小 ]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南通兴龙线带机械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希祥 经营地址:兴仁镇居委会 电话号码:051386561765 我局于2007年11月22日对南通兴龙线带机械有限公司2005-2006年地方各税的纳税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实地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二、主要违法事实: (一)个人所得税: 经查,南通兴龙线带机械有限公司2005年3月52#凭证支付张希祥奖金100000元,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00000×20%-375=19625元,在检查过程中,该单位已配合税务机关补扣入库。 (二) 营业税: 经查,南通兴龙线带机械有限公司2006年出租土地使用权、房产建筑物及机器设备应收取关联企业南通圣孚机械有限公司租金484509.41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484509.41×5%=24225.47元,已缴纳22000.00元,少缴2225.47元、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经查,南通兴龙线带机械有限公司2005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39339.80+1108046.01-400000.00)×5%=42369.29元,已缴纳40989.18元,少缴纳1380.11元。2006年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4225.47+968935.97)×5%=49658.07元,已缴纳49546.80元,少缴111.27元。 (四)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经查,南通兴龙线带机械有限公司2005年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139339.80+1108046.01-400000.00)×4%=33895.43元,已缴纳33474.59元,少缴纳420.84元。2006应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24225.47+968935.97)×4%=39726.46元,已缴纳39637.43元,少缴纳89.03元。 (五)印花税: 经查,南通兴龙线带机械有限公司2005年(1)购销合同:应申报缴纳(2868579.01+2573908.91)×3/万 =1632.80元。(2)借款合同:应申报缴纳4000000.00×0.5/万=200.00元。(3)产权转移书据:应申报缴纳(1580000.00+1206796.00)×5/万=1393.40元。(4)财产保险合同:应申报缴纳37800.00×1‰=37.80元。(5)资本公积增加:应申报缴纳1690000.00×5/万=845.00元。以上合计应缴印花税4109.00元,已缴纳2953.40元,少缴纳1155.60元。2006年(1)购销合同:应申报缴纳(6572018.70+1991155.29)×3/万=2569.00元。(2)实收资本增加:应申报缴纳7269036.00×5/万=3634.50元。(3)财产租赁合同:应申报缴纳440000.00×1‰=440.00元。以上合计应缴印花税6643.50元,已缴纳6651.30元,多缴7.80元,抵上年少缴纳的1155.60元,两年累计少缴纳印花税1147.80元。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查,南通兴龙线带机械有限公司2005年土地占地面积26152.90平方米,3月份出售部分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11831.60平方米,应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8639.60元,已缴纳8146.62元,少缴492.98元。 (七)企业所得税: 经查,南通兴龙线带机械有限公司2005年账面利润-2473339.81元,纳税调整后计税所得额为-33587.60元。 本次检查调增: ①多结转原材料-燃料成本100459.80元; ②“其他应付款”科目长期挂帐的:个人防洪保安资金6461.65元、人民教育基金6938.50元、土地出让契税119942.80元,小计133342.95元; ③2005年列支三项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2602124.88元,与其关联企业间未按照独立企业交易处理,根据配比原则,可列支三项费用863538.84元,余1738586.04元,扣除已自行调整的三项费用305820.36元,以及应负担的研发费用105057.60元,其余额为1738586.04-305820.36-105057.60=1327708.08元; 以上三项合计调增为1561510.83元,检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3587.60+1561510.83=1527923.23元。 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527923.23×33%=504214.67元,未申报缴纳,滞纳金143953.29元。 2006年账面利润17678534.06元,调整后计税所得额为1524951.07元。 本次检查调增: ①弥补2005年亏损33587.60元。 ②应收关联企业租金484509.41元,已收租金440000.00元,少收租金44509.41元。 ③2006年列支三项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2648516.05元,与其关联企业间未按照独立企业交易处理,根据配比原则,可列支三项费用783614.47元,余1864901.58元,扣除已自行调整的三项费用131472.36元以及应负担的研发费用21727.26元,其余额为1864901.58-131472.36-21727.36=1711701.96元。 以上三项合计1789798.97元,检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524951.07+1789798.97=3314750.04元。 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3314750.04×33%=1093867.51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503233.85元,少缴纳590633.66元。 三、处理、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少扣税款50%的罚款计9812.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二、四、五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利用少做收入的手段,少缴纳营业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向该单位追缴2006年少缴纳营业税2225.47元、滞纳金346.06元,并处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计2225.4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对该单位采用虚假申报的手段,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向该单位追缴2005-2006年少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491.38元、滞纳金634.90元,并处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745.6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国发[1986]50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发明电[1994]2号《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9条,苏地税发[1994]065号文《关于城市企业按“三税”的1%开征教育地方附加费的暂行规定》*9、二条、苏政发[2003]66号《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9条规定,向该单位追缴2005-2006年少申报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509.87元,加收滞纳金151.62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三十二、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9、二、三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少缴纳印花税的行为,定性为不进行纳税申报,向该单位追缴2005年少申报缴纳的印花税1147.80元,滞纳金528.09元,处少申报缴纳的印花税50%的罚款计573.9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一、二、三、四条的规定,向该单位追缴2005-2006年的企业所得税1094848.33元,滞纳金204788.5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利用虚假申报手段,少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行为定性为偷税。向该单位追缴2005年少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492.98元、滞纳金167.12元,并处2005年度少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50%的罚款计246.49元。 2005年度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为0.32%;2006年度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为0.08%. 本局以上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已于2008年9月25日前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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