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某油脂加工企业少申报虚开票税务稽查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富军日期:2012-07-05字号[ 大 中 小 ]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安排,某国税稽查局对一油脂加工有限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了税务稽查。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油脂有限公司属于农副产品加工行业,主要生产经营大豆油、豆粕。2003年被国税部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销售额16840万元,销项税额2189万元,进项税额2101万元,应纳税额88万元,已纳税额88万元,增值税税负为0.52%.  二、调查取证过程及主要违法事实  国税检查组采取实地检查方法,到该公司的办公场地与生产经营地进行检查、调查。在检查过程中,对所提供的帐薄、凭证及其他资料,采取了逆查与顺查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销售下脚料未作应税收入,少计提增值税44867.16元。  检查组通过检查该公司的销售单,发现其销售的油泥45吨,取得含税销售收入39万元,而在其销售收入帐中,并未发现记载油泥收入,也未申报纳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及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规定,该公司少申报销售额345132元,少计提销项税44867.16元。  (二)购进非农业生产者的大豆36.272吨,自行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金额153067.84元,抵扣进项税额19898.82元。  该公司2010年购进三位非农业生产者大豆36.272吨,自行开具了31份农副产品收购发票,金额153067.84元,抵扣进项税额19898.82元。购大豆款一次支付该三位非农业生产者。该公司财务人员称,三位非农业生产者把大豆运到公司后,向公司的收购人员提供了收购发票上人员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码,公司的收购人员把这些信息报到财务科,据此开具了31份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当时税务检查人员并不知道这些人是大豆贩子。后来税务检查人员在支付收购款项时,三位非农业生产者要求把全部大豆款支付给他们个人.企业这时怀疑这些人是大豆贩子,但是收购发票已经开具了。  三、处理建议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规定,该公司上述第(一)项违法行为,属于偷税行为,建议除补缴增值税40265.48元,并处以50%的罚款,计20132.74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538号)第九条之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052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9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该公司购进三位非农业生产者的大豆不得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其开具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计提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作进行税额转出19898.82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建议对上述违法事实少缴的增值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该公司所偷税款占全部应交税款的比例未未达到案件移送标准。  四、案例分析  1、稽查前要有做好充分准备,认真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对纳税人各种涉税信息、生经营状况进行深入了解,对其各项财务指标进行认真分析对比,尽可能找准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地方,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检查方案的确定、稽查人员的配置、检查资料及工具的配备作认真的考量和准备,不打无准备之仗。  2、稽查实施时,需要深入实地,多多留心,注意线索收集。在实际稽查工作中,一是要注意观察纳税人与纳税有关的情况以及对税务检查的反映;二是要深入企业生产经营实地,切实了解企业生产工艺流程,掌握纳税人产供销情况;三是要多问多听,多向纳税人询查;四是抓住纳税人税收违法问题线索,切忌自缚手脚,因循守旧,用不同的检查方法去对付复杂多样的税收违法手段。  3、涉税证据及时取得。准确、迅速地取得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所留下的一系列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现场堪验记录等证据。只有注重取证,才能抓住违法行为的要害,掌握案件查处的主动权,有效打击税收违法行为。  4、适用法规要准确。在查证的基础上,正确运用税收法律法规,合理地针对纳税人的税收违法事实,提出恰当的税收处理、处罚建议,只有找准依据才能准确定性,最终是违法行为得到应的惩处。  作者单位:河南省周口市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