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某酒业集团促销品少提销项税额逃税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富军日期:2012-07-25字号[ 大 中 小 ]   某酒业集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属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生产为主)以及下辖的某酒商业批发公司(以销售为主)两家公司,其中,股份公司与批发公司签定了委托代销合同,根据批发公司的订单进行生产,最后由批发公司的贴标后分销。  2010年,按照工作安排,某县国税稽查局对该企业集团进行了税务检查。  一、全面考虑,积极查前准备  检查前,税务稽查人员首先向企业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展开座谈,对企业的管理体制、与相关企业的关系、经营状况、白酒的生产流程和工艺、纳税情况以及企业的会计核算方式等问题进行深入细致地了解。座谈结束后,税务稽查人员紧急召开了案情分析会,根据日常掌握情况和该酒业集团的有关资料,讨论、制定了一个周密的检查方案。*9步,先对公司的帐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深挖细查下去,第二步,到车间实地稽查,澄清事实和数据,第三步,在掌握铁证的前提下,与企业正面交锋,到时是非曲直,自见分晓。  二、核对帐表,联系实际查找疑点  通过对企业财务报表、帐簿的分析,两个企业与同行业、近似规模企业相比较,税负不低。税务稽查人员对凭证进行了详细的核查,发现股份公司2009年生产的74852瓶金额为159170.17元的42度防伪千人醉在帐上一年多一直未作销售,而在销售成本结转中,已经合户到42度防伪大曲中结转成本,同时在包装物帐簿上并未发现领取千人醉酒的包装物的记载,按照常规,酒厂逢年过节都要给职工发酒作为福利,通过外部了解,该企业业务招待常用一种自己生产的“白瓶酒”,而在帐簿中未见反映,那么这种42度千人醉酒是不是所谓的 “福利酒”、“白瓶酒”呢?  接着,税务稽查人员发现股份公司2009年每月领用包装物(主要是酒瓶、瓶盖)的数量与实际出厂的瓶装酒的数量有一个很大的差额,经统计,发出酒瓶10065204个,酒瓶盖10081575个,实际生产白酒耗用9840500个,差额很大,酒瓶为224704个,酒瓶盖241075个,这部分瓶与盖的总金额为293202.59元。这些差额的瓶与盖是怎么回事呢?是用来装酒,还是损失了?在帐上怎么没有做销售,也没有做进项税转出呢?  在企业的经营费用中,税务稽查人员看到有金额为3212291.47元的促销品赠送出去,这些促销品在发票中显示为电视机、洗衣机、微波炉、自行车、手机、食用油等货物,而在帐务处理中既未做销售处理,也未结转成本。  三、实地细查,耐心询问确认  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税务稽查人员的稽查人员决定按兵不动,先借口了解白酒的生产工艺和流程,向财务人员提出到各个生产车间进行参观,到仓库了解42度千人醉酒的销售情况,到成装车间了解瓶与盖的领用和损失的实际情况。  在仓库,税务稽查人员发现千人醉酒已经没有库存了,检查人员由此可以推断出42度千人醉酒就是所谓的“白瓶酒”、福利酒,可是如何取证呢?于是税务稽查人员决定采取单刀直入法——对财务科长进行了深入细致、环环相扣地询问。税务稽查人员进行强大的政策攻心。在铁的事实面前,财务科长放弃了最后一道心理防线,终于承认,股份公司一直未做销售的74852瓶千人醉酒确实已经用于业务招待和集体福利了,一直没有做销售处理,少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27058.94元,消费税55699.28元。  在成装车间,税务稽查人员发现瓶与盖的损失量并不大,就旁敲侧击地询问财务人员瓶子的损失情况,企业人员告诉税务稽查人员,瓶子和盖的损失量很大,在厂子里存放有大量的废弃酒瓶与瓶盖,并带领税务稽查人员检查人员去检查。看到大堆破碎的瓶子与瓶盖,税务稽查人员的检查人员排除了差额部分的酒瓶用来装酒的这种可能性,当然也就不需要做销售处理了。那么,就只有后一种可能性——为什么没有对损失的瓶子做进项税转出呢?按照税法规定,外购货物发生损失应做进项税转出,对此,企业财务人员承认了自己工作的失误,应当对损失的瓶子和瓶盖做转出进项税。  突破口已经打开,其余的取证工作就势如破竹了。在经营费用中列支的促销品应作未作收入少提进项税的问题,企业财务人员回答说赠送的促销品包含在酒的单价中,随同酒的销售也做了销售。针对这种解释,税务稽查人员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企业财务人员提出疑问:  1、经过税务稽查人员核查,同品种的酒单价始终是一致的,变动幅度很小,而促  销品的价格很高,另外其发出与包装物的发出时间不一致,又怎么含在单价之中呢?  2、赠送的货物品种很多,数量很大,同种货物单价也不一致,而赠送促销品的酒  的销售价格一致,结转成本也是一致的,这怎么解释呢?  3、这批促销品是在经营费用中核算,而经营费用属于期间费用,是直接转入本年  利润的,那么酒的成本结转中就不包含这批促销品,你们又怎么介定促销品的售价呢?  在这一连串的发问下,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财务人员如实承认无偿赠送的这批货  物未作销售处理,少提销项税额546276.53元。  四、案件处理情况  1、对该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第七项规定:将自产或委托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和集体福利应视同销售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五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9款之规定,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经计算,该企业应补缴增值税76903.38 元,消费税55699.28元,增值税、消费税合计132602.66元。  2、对该酒商业批发有限公司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应补提销项税额546276.5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从滞纳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两企业均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案例分析及建议  经过税务稽查人员的艰苦奋战,这起税案终于水落石出,取得了查补增值税62万余元、消费税5万余元的丰硕成果。取得这个圆满的结果,这其中不但包含着税务稽查人员稽查人员的勤劳、智慧和汗水,同时也为税务稽查人员稽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借鉴方法和技能,这对于加强征管、堵塞漏洞,保证国家税收应收尽收等方面,找到了一条有效途径。  1、分析  一、稽查工作要注意办案的策略和战术。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纳税人的法律意识也有很大提高,对税收政策的掌握和理解也有很大提高,偷漏税的形式和手段也趋于多样化和复杂化,要养成透过现象看本质、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由此及彼的思想和工作方法,深入细致地开展实地稽查工作,才能取得更大突破,有效地防止国家税款流失。  二、领导重视、组织得力是搞好稽查工作、提高稽查质量、保证稽查效果的关键所在。在此案的稽查过程中,由主管局长亲自查案,各级领导多次听取查案进展汇报,为税务稽查人员快速查结此案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三、注重取证的方法。发现问题,证实问题,是一个复杂而又繁琐的过程。在取证过程中税务稽查人员既要注意做耐心细致的宣传说服工作,又要采取一定的方法和技巧,否则案件的查处就会出现半途而废、甚至无功而返的被动局面。  2、建议  一、随着社会科技的进步与发展,新的税收形势要求税务稽查人员稽查人员必须掌握过硬的本领,只有不断丰富、完善自己,才能适应新的税收征管要求。  二、由于企业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和法律的学习不够,在帐务处理中出现一些不必要的失误和错误,既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也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三、在日常的税收征管中,应更大程度地对企业进行征前辅导和征后稽核,对出现的纳税问题及时分析、排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