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比对分析锁定疑点 外围突破真相大白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徐超 陈锟 邢军日期:2012-08-02字号[ 大 中 小 ] 日前,河南省郑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对某(郑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该公司为外资企业,2004年12月成立,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配套服务。该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但该公司是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预计毛利率20%申报纳税1800万元,其各年度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均未扣除。 稽查人员首先对该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测算:截至2009年,销售3亿元,销售面积4.67万平方米,平均单价6283元/平方米,已售面积占可售面积的57%;开发成本共计3.8亿元,其中土地成本1318万元、建筑成本3.44亿元(含精装修),测算单位开发成本3584元/平方米,建筑成本3245元/平方米(含精装修)。企业按20%的毛利率申报毛利5986万元,其各年度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均未扣除,预缴所得税1800万元。其销售成本测算为2.2亿元,期间费用1258万元、营业税金2546万元,利润为4000万元,利润率13%,测算结果是:企业多申报利润2000万元。 经过分析,稽查人员发现了蛛丝马迹:该公司土地成本、基础设施费、前期工程费和配套设施费都比较符合实际情况,与同行业的市场成本价格相差不大,基本不会存在大的问题。问题出现在该项目的建安工程费却高达每平方米2000元,高于建委网站上公布的同期约1600元的成本。 在调账过程中,稽查人员把施工合同、决算报告、供应合同等作为重点调取内容。该公司与施工单位南京曙光集团前后签有两份施工合同,一份为8600万元,一份在增加了一些水电安装、外墙装饰等工程后,合同金额调整为2.06亿元,合同规定钢筋、混凝土等部分主材由发包方提供(俗称甲供材)。南京曙光集团按照决算金额出具了发票,发票均为金水地税代开。企业前期提供了一份决算报告,经过分析,其中对甲供材内容没有显示。而从常规来说,决算报告是对项目成本、工作量的总体汇总,甲供材是通过先归集、再扣除的方式后予以反映。 稽查人员据此向企业进行询问,要求企业提供施工方对甲供材的统计核算资料,企业又提供了一份含甲供材的决算报告。乍眼看去,扣减甲供材后两份报告金额均为2.06亿元,数据逻辑上也很正常,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是企业多次要求把*9份不含甲供材的决算报告拿回去的举动,引起了稽查人员的警觉。稽查人员将两份决算报告结合主材供应合同进行了细致的对比分析,发现了种种疑点。 例如,该项目1层~4层裙楼(土建)外墙面干挂花岗岩部分,在不含甲供材决算报告中合价共计650194.77元,而在含甲供材决算报告中合价共计3492955.3元,相差2842760.53元,而其中由于甲供材造成的差异仅仅29万元,即企业此处可能虚列成本2552760.53元。在镀膜玻璃幕墙部分,在不含甲供材决算报告中合价共计3999473.46元,而在含甲供材决算报告中合价共计8808870.75元,相差4809397.29元,而其中由于甲供材造成的差异仅仅338万元,即企业此处可能虚列成本1429397.29元。经过详细比对分析后,共发现疑点数据1500多万元。稽查人员决定从施工方南京曙光集团入手,从外围突破。 经过努力,施工方南京曙光集团终于承认原决算书的部分工程量多算、重复计算,材料价格不合理,工程成本多计了16432655.77元。但是该企业认为建造成本专业性较强,税务机关难以检查,为少缴所得税,仍旧按原结算价格记账,多计开发成本16432655.77元。 同时,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2007年、2009年在管理费用中分别列支向意大利母公司支付的咨询费2606423.58元、900850.05元,企业未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当稽查人员要求企业提供关于咨询业务真实有效的证明后,企业不能提供,承认这些咨询费实际上是向投资方提前支付的红利,之所以以咨询费名义支付,是为了规避新税法实施以后,向外国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应当代扣代缴的所得税的政策。 另外,该公司2008年~2009年在开发成本中列支南京市雨花台区华洲门窗配件经营部开具的发票28份、金额210万元,列支南京金虹市场宏达门窗配件经营部开具的发票21份、金额200万元,共计410万元。经协查,上述发票均属于转借发票、假发票。最后,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2009年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旅游费10万元,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超额业务招待费,均未进行纳税调整。 经调整计算后,该公司应补缴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582945.26元,加收滞纳金119212.3元,并处所逃税额0.5倍的罚款291472.63元,对该公司2009年度支付红利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处应扣未扣税款1倍罚款90085元,以上滞补罚合计1083715.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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