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湖南省新晃县某矿业公司少缴税款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郭阿昵日期:2012-08-22字号[ 大 中 小 ]   一、案件来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9]211号)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制止税务交叉检查的通知》(湘地税发[2002]4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经研究,将该企业列为该年度检查计划。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新晃运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重晶石矿产品采、收购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地址位于新晃县晃洲西路清发公司五楼,生产地址为扶罗镇云溪春,法人代表姚茂河,财务负责人龙久明。  三、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前分析  检查前对纳税人的涉税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到主管分局了解了税收相关情况,得知该公司生产的重晶石主要销售给红星大龙猛业,年开采量约8万吨,主要以支付开采费名义收购矿石,检查组集体研究稽查思路,研究决定划分两个小组进行检查,一组核实经营收入情况,一组核实成本、费用及发票情况。  (二)检查情况及具体方法  1、检查情况  检查组首先对其2010年、2011年账务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2010年度账务上虽设置总账、往来明细账、库存商品与产成品明细账 、费用明细账四本账,但总账与明细账科目无法衔接或甚至没有明细科目,账务混乱,核算不健全。2011年该公司改用电脑记账,才将各科目总账、明细账与报表衔接无误。  2、检查具体方法  (1)检查企业账册,未发现异常情况。  检查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对该公司实施了账务检查,通过检查该公司财务核算情况 ,开采的重晶石入库、出库均有记载,纳税申报正常,2010年度销售收入13981174.16元,增值税销项税金2376799.64元,两者配比相符合,实缴1179175.47元,当年还收购重晶石138412.63吨,应缴纳资源税415237.89元,已申报缴纳281583.48元,从天柱取得已缴资源税证明44617.58吨133852.75元向办税服务厅抵扣换票外销,已缴清。  2011年该公司矿山因故有八个月未生产,主要业务为收购矿石,取得销售收入7288506.17元,增值销项税金1239046.04元,实缴增值税730506.2元。2011年总计收购重晶石52843.34吨,应缴纳资源税158530.02元,已申报缴纳83932.62元,从天柱取得已交资源税证明24973.8吨74921.4元向办税服务厅抵扣换票外销,已缴清。  (2)检查费用原始凭证的情况,发现疑点。  在检查核对费用账明细账及原始凭证的时候,发现了很多不合理的列支,一开始只是初步怀疑,将记账凭证快审完的时候,发现一张电视购物的发票,上面的物件名称是手机,这个信息给我们检查人员带来了一线希望,经过研究我们决定对该公司财务人员、法人代表进行询问,并要求当事人对有关问题作出详细说明,一开始检查人员并没有拿出最有力的证据,只是试询,该公司人员坚持是合理列支,当检查人员将电视购物的发票拿出,并辅以政策攻心后,公司法人代表承认了这些费用列支都是自己消费所用,经过统计个人消费达132628元。  (3)其他涉税情况及问题。  审阅凭证中,发现该公司有向其他个人借款的行为,在支付借款利息的过程中并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未代扣代缴金额21600元,而且对2008-2009年度新晃县国税局稽查局所查处的增值税没有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涉税金额12441.45元,对2010-2011年度的购销合同进行了统计,实际已缴纳印花税6128.69元,少缴纳4621.63元。  四、处罚结果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向纳税人追缴其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6547.31元、印花税4621.63元合计11168.94元及滞纳金;  2、向纳税人追缴其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5894.14元;  3、责令扣缴义务人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48125.60元;  4、建议对其少缴税款11168.94元按50%处以罚款;  5、建议对其少扣税款48125.60元按50%处以罚款。  五、对税收征管问题的建议  1、管理分局管户税管员要要求纳税人依法及时报备与税收管理相关的内容,积极与国税部门互通信息,及时把握企业经营情况;  2、加强税收政策辅导,对纳税人年终地方各税汇缴要要求纳税人认真自查;  3、加大纳税评估力度,减少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  作者单位:湖南省怀化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