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某物资公司偷税案件牵出虚开发票案件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富军日期:2012-08-29字号[ 大 中 小 ]   按照公安部门传来信息,反映某物资有限公司存在偷税问题。县国税局积极准备,多方采取措施,在较短的时间内让问题水落石出,牵出另一起案件,成效明显。  某物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同年12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有色金属、钢材等产品,2009年实现销售收入2180万元,销项税金370万元,进项税金361万元,应纳税额9万元,2010年实现销售收入3580万元,实现销项税金608万元,进项税金591万元,应纳税额18万元。  一、全面取证,注重方法  准备充分。为强化税务检查力度,确保检查成效,某县国税局稽查局决定提请公安介入开展联合办案。检查组制定了详实的行动方案,安排稽查人员分组实施检查:*9组坐镇指挥,协调综合各方情况;第二组由国税稽查人员会同公安经侦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公安经侦人员负责控制涉案单位法人、会计,并进行必要的审查、询问,防止涉案的主要嫌疑人员潜逃。税务稽查人员则办好手续,负责依法调取该公司财务账目进行检查,收集相关财务资料进行证据保全,防止销毁账册资料现象发生;第三组由公安人员负责办好手续,依法查询、冻结银行资金及往来情况,防止转移资金。  方法得当。实地查验、比对货流物、发票流、资金流。稽查人员经过对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发现该公司注册的经营方式与部分实际经营方式不符。公司注册的经营方式主要为有色金属,而实际经营场所却有与塑料管道,显然这项业务有问题。稽查人员通过对该公司账册、凭证检查进一步检查,发现该公司账面及发票记载的购进货物品名是该公司旁边的某一有限公司购进塑料管道,塑料管道主要为施工工程使用,一般不需要增值税发票,很可能是另一公司剩余的增值税发票开具给该公司。  牵出虚开案件。稽查人员在对该公司实地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迅速派出两路稽查员对塑料管道公司开具的发票进行全面调查。一路专案人员在对塑料管道公司的账簿资料中查找到了开具给该公司全部5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专案人员依法对塑料管道公司经理及出纳开具给公司发票的全部过程进行了询问,查明塑料管道公司系经营单一商品的企业,并且来源地单一,全部为塑料管道,厂商只有一个,进项发票内容全部为塑料管道。稽查人员掌握的清单上来看,购货方都是个人或工程用料,按照《增值税发票使用办法》规定,是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范围,并且不开票收入较大,这就为虚开增值税发票提供条件。经过与公安部门的协助,最终上述两公司法人代表如实交代了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的违法事实。该公司在2009年至2010年间从塑料管理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51份用于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造成少缴税款75794.70的事实。  检查中的难点是如何认定和处理该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接受方,即上游企业为类似于该公司性质的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这些上游企业为单一产品并且经营活动大多不需要增值税发票的业务的公司,所开发票上注明的业务内容不符合经营常规,多为现金结算方式,因此要认定其发票的虚开性质,主要是认定上述发票取得方是否有真实的业务,工作量较大。  二、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塑料管道公司在对方实际生产不需要的情况下,为给下流企业提供便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1份用于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以及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县稽查局在本案调查时,对向该公司开具或接受塑料管道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案单位开展了全面清查和协查,按照规定对该公司依法追缴税款75794.70元,并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相应罚款。由于达到一定标准,需要移交公司部门处理。  三、案例分析  税务机关联合公安部门对被查单位采取内查外调的方式,重点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内容进行核实,查清了其利用周围其它公司产生的“富余”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的事实。  1、加强比对,三流配合。自新税制施行以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不断完善并对虚开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仍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涉税犯罪分子为利益的驱使铤而走险,另外与税务机关在部分环节的监管薄弱有关。这就要求税收征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日常税收监管,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严格进行抄税认证的同时,结合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等企业基础资料强化对其经营数据的逻辑分析,及时发现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另外就是要求税务稽查部门注意收集涉税犯罪信息,积极应对各类涉税违法活动,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配合,严厉打击此类涉税犯罪分子。  2、强化行业管理。一是从源头上加强发票管理。对零售行业和购货方为非增值税纳税人的开票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对存在问题的给予相应处罚,并提醒这些公司加强内部控制,甄别用户的性质,严格执行付款方向与发票开具方向一致等发票管理规定,在源头上遏制虚开发票的行为;二是继续将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作为稽查重点,对本案中通过买票等恶意手段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的,全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根本上整顿和规范了税收秩序。  3、严格落实以票控税。该案塑料管道公司为单一产品并且经营活动大多不需要增值税发票的业务的公司,管理人员在管理方面应该认真调查该公司的业务情况,在发票核对上应该核定为普通票,不应该核定为增值税票。该公司经营有色金属,购买塑料管道意欲何为,应该调查该公司的购进塑料管道的去向,要坚持现场查验、先比对后抵扣、限量供应发票等制度,发现实际经营情况与登记认定情况不符的,应取消其使用增值税发票的资格。  4、加强日常税收监管。税收管理部门应加强户籍管理,实行有针对性的税源监控随时掌握其开业、变更、注销等变化情况。同时要加强对纳税人货物购、销、存监控,督促纳税人健全核算制度,切实作好发票认证、抵扣管理。另外要定期进行有重点的纳税评估,对经营异常、税负过低的企业要查明原因,对发现偷税线索的要及时移送稽查局立案查处。  作者单位:河南省周口市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