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湖南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少缴税款案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郭阿昵日期:2012-09-04字号[ 大 中 小 ] 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主营水泥生产销售,某局派2名检查人员对其2009-2011年度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全额申报缴纳税款,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之义务,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等违法事实。 一、基本案情 此案件由市稽查局转办,系举报案件,该局接到通知后于2012年3月15日予以立案,3月16日下达稽查任务通知书到检查组,检查组2名同志于3月20日起对其2009-2011年度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于4月10日结束。经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全额进行企业所得税、印花税、资源税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77841.2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2653.90元;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造成2009年、2010年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不实等违法事实。2012年6月15日该局对其少缴税款77841.20元予以追缴并处以罚款29221.71 元,对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82653.90元予以追缴并处以41326.95 元罚款,对其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以20000元罚款。以上共计应补税160495.10元,罚款 90548.66元。 二、涉案企业基本情况 该公司于2001年7月18日办理工商登记,注册资本748万元整,经营水泥生产、销售,2006年11月28日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2006年12月18日在地税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案经过 水泥的制造需要对各种原材料按照科学的配比,经过烘干-破碎-选料-搅拌-煅烧-研磨等过程来完成。主要原材料有石灰石、粘土、煤矸石、铁粉、莹石、无烟煤、煤渣、粉煤灰、水渣等,其中相当一部分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产品销售对象多为建筑安装企业、个体户、居民等,很多客户不需要发票,在经营中又多是现金交易,这种现状为企业采取“少记收入”手段进行偷税提供了便利条件。但由于该行业产品容易受潮、不宜长时间存放、要求存货周转速度较快的特点存在,为实现以产控销提供了可能,因此掌握了产量就基本控制了企业的销售收入。根据水泥行业的特点和该公司的具体情况,检查组决定对公司进行实地检查。在对企业化验室环节的检查中得到了配方比相关资料。同时通过以下科学方法对产量进行测算。 1、计件工资控制法。根据生产职工人数、工资标准、工资发放数额测算月生产产量。对原材料自采、外购多少,进行测算,自采数量以发放工资、过磅单测算,此单位实行的是计件工资,采购一吨石灰石人工工资18元,外购数量以过磅单测算,并且有发票。 2、盘存控制法。根据企业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库存数量控制销售数量,核实分析企业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库存数量是否与帐面一致,分析是否存在销售未记帐情况。 3、原材料耗用法。根据化验室提供的配方比例,测算出水泥产量,通过产品出库单与水泥移送使用量、销售数量对比,有差异查原因。通过检查发现该单位出库单与帐簿上体现的销售数量不一致,出库单上体现98.25吨,帐簿上未体现销售,故应调增收入98.25吨×300元/吨=29475元。 4、单位电耗法。根据电业公司登记的耗用的电量数减日常照明用电后(按行业标准的10%-20%)测算出水泥的产量。 四、处理处罚结果 (一)追缴税款及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该局追缴该公司未缴的印花税14591.30元、资源税43852.11元、企业所得税19397.79元,且加收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该公司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 (二)罚款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其少缴的印花税、资源税共计58443.41元,处以0.5倍罚款,即29221.71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9款规定,该公司2009年、2010年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不实,对其处以罚款20000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由管理分局向纳税人追缴个人所得税82653.90元,且加收滞纳金,并对该公司处以0.5倍的罚款,即41326.95元。 以上共计应补税160495.10元,罚款90548.66元,合计251043.76元。以上税、滞纳金以及罚款已足额入库。 五、建议及启示 1、强化部门合作,注重信息采集,实现信息共享。与质量技术检查监督部门通力合作,建立销售登记台帐。企业出厂每批产品都有质检局的批号,同时质监部门还要求企业每笔销售业务都要登记备查,通过销售登记台帐,我们可以了解企业销售构成。 2、加强与供电部门、水资源管理部门的联系,定期采集企业用电、用水情况,辅助测算水泥产量。 3、建立主要原材料采购备案制度。企业的主要原材料基本上都有固定的采购渠道,对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进行备案,结合实地盘存,能够掌握其主要原材料的投放数量和投放比例,并能全面了解企业的进项构成。 4、税政、征管部门应定期分析全县水泥行业的生产销售及纳税情况,制定行业模块,指导全县水泥行业的征收管理工作。 5、大力开展税法宣传工作,针对水泥行业特点,定期召开水泥企业会议,加大查处案件曝光力度,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 6、稽查人员实施检查前,要认真做好案头分析工作,对企业的数据进行横向及纵向的对比分析,深入了解这一行业的特点,找出企业问题的症结所在;检查中要灵活多变,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检查思路,找准办案的方向;查后要深入剖析出现问题的背景、原因,提出行之有效的管理改进措施,与征管部门形成联动,同时对典型的案例要进行集体评议,交流办案心得,切实做到以查促管、以查促查。 作者单位:湖南省怀化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3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