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某房地产公司假挂靠虚开票 逃税款终被捉来源:中国税网作者:侯志勇 李雪松 宋文静日期:2013-01-31字号[ 大 中 小 ] 案件概述 日前,张某不仅要补缴26万余元的税款及滞纳金,而且还要缴纳应补缴税款1倍的罚款。更为可怕的是,张某的行为已涉嫌触犯刑律,还将面临公安机关的进一步处理。这是吉林省吉林市地税局稽查局经过1个多月艰苦缜密的细致检查,成功查办的一起虚假挂靠并购买虚开发票进行工程结算的税收违法案件。 案件经过 2012年3月,吉林市地税局稽查局的稽查人员在例行对吉林市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为A公司)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1年取得的14张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发票中,有6张记载为“场地平整、残土外运”业务,开票单位为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为B公司),票面总金额为379.15万元的地税通用机打发票在发票查询系统中查不到。职业的敏感让稽查人员意识到这里面极有可能存在问题,于是他们立即到B公司进行现场查证。经查,B公司与A公司不存在任何业务往来,前面所提到的6张发票不是在该公司领购和开具的,且工程承包协议及发票上的印章也与其实际使用、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印鉴不符,B公司怀疑有人冒用该公司名义虚假挂靠,并涉嫌发票造假。 为了进一步确定上述发票的真伪,稽查人员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综合征管系统中的“发票跟踪”功能,对用票方信息进行了查询。结果显示,该发票用票单位为吉林市另外一家物流公司(以下简称为C公司)。稽查人员在C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的协助下,查明上述发票中的两张,存根联金额分别为175元和120元,且付款单位也不是B公司。至此,稽查人员确认,该6张通用机打发票虽然为真发票,但存在“分联打印、大头小尾,伪造印鉴、张冠李戴”等严重问题。通过进一步深查,这起逃避缴纳税款的案件事实越来越清晰,本案的主角也随之露出了水面——签订协议、承包工程、提供结算发票并领取工程款的经办人张某。 稽查人员分头行动,开始了进一步的检查。他们首先根据初查环节提供的案件线索,分别对A公司负责人、C公司负责人和原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进一步摸清了案情细节。然后,集中力量在嫌疑人张某身上进行突破,向其普及税法知识,讲明利害关系,施以政策压力,敦促其端正态度,消除侥幸心理,主动交代违法问题,锁定案件关键证据。 同时,稽查人员在公安经侦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下,进行了大量的走访和多方调查取证。最终查明:2011年3月,涉案人员张某通过关系在A公司搞到了拆除旧物、道路平整与维护以及残土外运等业务,但却因为其没有施工资质,不能签合同,无法承揽工程。于是,张某便找到了其朋友赵某,问他能否帮忙找一家公司挂靠,并在工程合同上盖章。赵某一口答应之后,经过运作,为其弄到了一份盖有B公司印章的协议交给张某,并送到了A公司,张某随即开始了相关项目的施工。2011年4月中旬至5月下旬,该工程结算期间,张某在明知其应税行为及收入应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情况下,拒不主动申报纳税,而且一味采取非法手段,以支付“好处费”的方式,再次请求赵某给弄几张发票。赵某通过电话联系了C公司金融部负责人帮忙,C公司金融部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以分联打印的方式,在办公室电脑中私自打印出6张“大头小尾”的通用机打发票。并把其中的发票联加盖了伪造的B公司印章后,分3次交予张某办理结算工程款业务,每次两份。A公司收到发票后,陆续将379万余元的工程款存入张某的个人银行卡中。由于本案中张某与他人合谋实施了上述一系列违法行为,最终导致其承包工程所取得的收入逃避缴纳各项税费22万余元。 在查清案件事实并搜集到足够的违法证据后,稽查人员出具了稽查报告,并通知张某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然而,当听说需要补缴大量的税款和罚款时,张某却产生了强烈的抗拒心理,拒不到案接受处理。稽查人员与其联系时,先是拒接电话,最后甚至关机,不知去向。虽经稽查人员多方查找,但因其身份证登记地址与实际住所地不一致,一直没有下落。针对这一情况,稽查人员取得公安经侦部门的配合,找到了张某。张某迫于强大的政策压力,走进了稽查局,承认了上述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 此案经吉林市地税局稽查局审理委员会审理终结,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追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各项税费及滞纳金合计26万余元,并对其处应补税款1倍罚款的决定。经过告知等相关程序后,该决定已付诸执行。鉴于张某的行为已涉嫌触犯刑律,吉林市地税局稽查局已将其移交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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