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配件企业赞助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案例来源:作者:日期:2013-04-24字号[ 大 中 小 ] 案情概况: A公司系一家汽车零配件生产企业。2011年度企业为更及时准确把握行业现状、未来发展形势以及更好增进同业交流的考虑,加入了产品所属行业的同业协会,每年须向行业协会支付一定金额的会费。2011年度在行业协会召开年度会议时,A公司向该协会支付赞助费2万元,同时取得对方开具的财政局监制收据。A公司在与该行业协会签订的合同中,并未列明该行业协会有为A公司提供广告宣传的义务的内容。2012年稽查中,税务机关要求A公司就该部分赞助费,调增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案情分析: A公司认为,该笔赞助费用是与该公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付的对象是所属行业成立的协会 ,并且该公司也取得了对方开具的正规收据,属于合法有效的凭证。财务人员认为该赞助费用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具有广告的效应,通过赞助行业协会举办年会对提升本企业在行业内的知名度有正面影响,故该企业认为费用应该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税务局解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不得扣除。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支出。赞助支出的认定,主要是要区别它与公益性捐赠和广告支出的差别。所谓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不具有有偿性,所捐助范围也是公益性质,而赞助支出具有明显的商业目的,所捐助范围一般也不具有公益性质,两者容易区分。广告支出,是企业为了推销或者提高其产品、服务等的知名度为目的,通过一定的媒介,公开地对不特定公众所进行的宣传活动所发生的支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而赞助支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 就A公司的这笔赞助支出而言,首先其支付的对象不具有公益性质,赞助支出也具有明显的商业目的,故不属于捐赠支出;且赞助行业协会举办年会也无法达到向不特定公众进行宣传的作用,做多也只是提升了行业内部的知名度而已,企业支付赞助费用是单方面行为,从合同中看行业协会并没有提供相关服务的义务,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并无关联,故不得在税前列支。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规定,责成A公司补交2011年企业所得税5000元,并加收税款相应的滞纳金。 税官建议: 企业不具有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但是一些财务人员对该规定的了解不够准确,容易与广告支出、捐赠支出相混淆,造成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时出现错误。企业若对所发生费用的界定有疑问,可以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前咨询主管税务机关,避免因理解偏差造成少缴税款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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