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偷税案分析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0字号[ 大 中 小 ]   一、基本案情  (一)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21日,为独立核算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现有人员10人,注册资本520万元,主营房地产开发、销售。2006年5月该局对该公司2005年度账目进行专案检查,稽查方式为调账检查。  (二)主要违法事实  1、房产税经检查核实房产原值120000元未记入固定资产应补交房产税1440元。  2、车船使用税经检查核实,轿车3辆3辆记入固定资产未申报车船使用税,应补缴车船使用税(乘人汽车(  3、印花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14642.71元,实际申报5254.5元,入库5254.5元,查补税额9388.21元,具体问题及查补税费情况如下:  (1)3700000元记入实收资本少计提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9条、第二条、第三条,及其施行细则第二条之规定,应补缴印花税(资金账簿)3700000×0.0005=1850元。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109366.67元少计提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9条、第二条、第三条,及其施行细则第二条之规定,应补缴印花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3109366.67×0.0003=932.81元。  (3)商品房订购合同22018000元少计提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9条、第二条、第三条,及其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应补缴印花税(购销合同)22018000×0.0003=6605.4元。  4、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11250元,实际申报5625元,入库5625元,查补税额5625元,具体问题及查补税费情况如下:土地22500平方米未计提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条,《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应补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县城一类地段)22500×0.5×6÷12=5625元。  5、土地增值税经检查核实,本期应纳税额177929.67元,实际申报162122.29元,入库162122.29元,查补税额15807.38元,具体问题及查补税费情况如下:(1)少计提土地增值税158073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条之规定,应补缴土地增值税1580738×0.01=15807.38元。  本年度查补税额合计共32590.59元。  (三)定性及处理结果  1、应计提未提的土地增值税158073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责令限期缴纳。  2、少计提印花税3700000元。该行为属于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之规定,定性为偷税,处以1倍的罚款,罚款金额1850元。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109366.67元少计提印花税。该行为属于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之规定,定性为偷税,处以1倍的罚款,罚款金额932.81元。  4、商品房订购合同22018000元少计提印花税。该行为属于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之规定,定性为偷税,处以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3302.7元。  5、土地22500平方米未计提土地使用税。该行为属于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之规定,定性为偷税,处以0.5倍的罚款,罚款金额2812.5元。  6、轿车3辆记入固定资产未申报车船使用税。该行为属于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之规定,定性为偷税,处以1倍的罚款,罚款金额330元。  7、房产原值120000元未记入固定资产应补交房产税1440元。该行为属于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之规定,定性为偷税,处以1倍的罚款,罚款金额1440元。  本年度罚款合计10668.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