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扎花剥绒厂隐瞒利润偷税案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0字号[ 大 中 小 ]   一、案件来源及纳税人基本情况  2002年7月,东台市地税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扎花剥绒厂有严重的偷税行为,举报内容比较详实。经了解,该厂原是集体企业, 02 年改制后转为民营企业。 2002 年度平均职工人数 226 人,年末资产总额 10306.79 万元,全年实现销售收入9570.9 万元(其中皮棉 8201.2 万元),利润 11.2 万元,销售利润率仅为 0.12% ,缴纳地方各税37.8 万元。根据上述情况,检查人员初步判断该公司有偷税嫌疑,决定对其实施调账检查。  二、稽查方法及主要违法事实  通过对账簿、凭证的检查初步检查,检查人员从产品成本计算表上发现两个终点:  1 、2002 年该厂共收购籽棉 402713.23 担,产出皮棉 146472.34 担、短绒 19793.54 担、棉籽 197695.54 担,合计产出 373961.84 担,账面损耗 28741.81 担,损耗率为 7.1% .通过对同行业和现实的损耗同品种口径测算,轧花行业的损耗率*6不会超过 4% .如按 4% 的损耗率计算,该厂 2002 年度应产出产品 386604.7 少产出 12642.86 担,按公制计重为 632.41 吨。  2 、该厂在 2002 年度加工结束时,账面无产成品余额,全部结转销售成本,无盘点表及保管部门的原始记录资料作为附件。  根据上述两大疑点,结合举报提供的重要线索,检查人员决定实施延伸检查。一是突击检查了工场和仓库,调取了所有皮棉购进环节的磅码单、出纳室付款记录以及磅码单付款联、产成品仓库调拨清单及货款结算存根、车间生产记录、财务科销售记录等,合计 61 本 1.2 万份资料,并对这些资料进行逐时、逐批、逐张核对,同时利用“电子表格”对存在对应关系的数据进行分类、演算、比较;二是对该厂的部分用户进行调查,进一步采集相差证据,形成牢固的证据链,锁定该厂的偷税事实:  1 、2002 年度三笔皮棉以现金结算的销售业务既未开票,也未记收入账,销售金额合计 40 万元;  2 、2002 年度出售棉籽 1000 吨,价值 90 多万元,收入未记账;  上述两笔已结转销售成本。  3 、采用“借:原材料,贷:应付款”,“借:应付款,贷:现金”,“借:产成品,贷:原材料”的曲折方式,虚增原材料成本 50 多万元。  三、定性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该厂采用伪造、变造账簿、多列支出、不列少列收入,不缴少缴税款 59.4 万元,已构成偷税,除追缴其不缴少缴税款、滞纳金外,并对其处以 1 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