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油嘴油泵公司虚增费用偷税案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0字号[ 大 中 小 ]   一、案件来源  2002年5月,泗洪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计划,对江苏某油嘴油泵公司2001年度地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了实地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该公司是在原江苏某油嘴油泵厂的基础上改制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农用机械油嘴油泵的生产和销售,属中型企业。2001年度实现产品销售收入54659077.42元,账面会计利润2301065.49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应纳税所得额调增项目有业务招待费超支71343.43元、税收滞纳金及行政罚款51812.91元。该公司销售人员的销售提成采用按所负责地区的产品销售收入和货款回笼等有关指标进行考核提成,包含产品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产品销售费用。  三、检查情况  检查人员把该公司2001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有关情况和以前年度的稽查情况进行比较,发现该公司2001年度没有发生销售货物给购货方回扣的情况,而根据近几年的稽查情况看,均存在销售货物给购货方回扣的事实。经过对2001年度会计凭证及原始凭证的检查,发现该公司“产品销售费用-运输费用”的对应科目绝大部分为“应收账款-某公司”,即冲减了购货单位的应收账款,并且都驸有正式的运输业发票。检查人员随即对该公司2001年度的产品销售费用和销售人员销售提成的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并延伸到1999-2000年度,发现该公司以前年度的销售提成包含三个部分即:工资费用、运输费用和其他费用。而2001年的销售提成仅包含工资费用和其他费用。按以前年度情况推断,运输费用应由销售人员自己承担。同时,检查人员在查阅2001年运输费用支出凭证时,发现一张运费发票上卸货地点是“内蒙古”,冲减的是安徽一个购货单位的应收账款。“销售费用-运输费用”究竟是什么?经过分析,检查人员初步判断运输费用支出可能就是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为了取得充分的证据,一方面,检查人员调取了纳税人2001年度有关销售人员费用提成的文件,文件中明确规定了与产品有关的运输费用均含在费用提成中,由销售人员自己承担;另一方面,检查人员选择了两个涉及金额较大的购货单位进行外调取证,在当地税务机关的大力配合下,通过调阅购货单位的有关资料,特别是相关的购销合同,充分证明了上述的运输费用就是该公司给购货方的回扣。在此基础上,检查人员对该公司的主要领导和财务负责人进行询问,在事实面前,他们不得不交待了想利用运输费用的形式来处理销售回扣,从而达到少缴税的目的的真相。  四、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  经过检查,该公司2001年将销售回扣以运输费用的形式在“产品销售费用”中列支,虚增税前扣除费用630265.7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缴企业所得税207987.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虚增费用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计207987.7元。  五、案例分析  本案例纳税人采用“偷梁换柱”的手法来增加税前费用扣除,偷逃国家税收,隐蔽性极强,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很值得我们分析和研究。究其产生的原因,在表面上,一是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二是税务机关征管不力,存在薄弱环节。在深层次上,一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销售回扣现象普遍存在,税收政策不允许在税前列支,纳税人感到不合理;二是在经济落后地区,企业的经济效益低下,实际税收负担过重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税收流失的可能性加大;三是纳税人开始重视对税收政策的研究,不少纳税人利用税收政策的不完善,想方设法逃税和避税;四是税务机关征管力量不足,技术配备落后也导致了信息采集、传输、贮存和应用滞后,从而使我们的征管质量始终处在低水平和低层次上。所有这些,都有待于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改进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