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文书送达是否程序违法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雷楷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案情介绍: 云帆食品有限公司系私营企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华元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异地羁押。 2006年7月8日,xx市国税局在向云帆食品有限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时,因该公司的其他人员拒绝签收,在无法留置送达的情况下,只好采取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云帆食品有限公司寄送了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此后,xx市国税局在再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决定对云帆食品有限公司的房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为慎重起见,xx市国税局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协助下,于2006年8月12日派出两名税务干部亲自前往王华元所在的羁押场所,向王华元直接送达了查封云帆食品有限公司房产的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2006年9月3日,xx市国税局在当地房管部门的协助下,通过合法的拍卖机构顺利将查封的云帆食品有限公司房产进行了拍卖,并从拍卖款中扣缴了云帆食品有限公司欠缴的应纳税款及其税收滞纳金。 直至2006年9月10日,王华元才获司法机关批准争取到了聘请律师的机会,而此前的王华元完全处于被封闭的环境之中,与外界隔绝了一切联系。2006年9月13日,王华元委托的代理律师对xx市国税局扣押、拍卖云帆食品有限公司房产的行为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要求,并要求确认xx市国税局在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的过程中程序违法。 法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9百零一条规定,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该实施细则*9百零三条和*9百零四条也分别对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作了具体的规定。 从上面的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税务文书的送达要求可谓详尽明了,只要税务机关严格按照法条的规定履行相关的送达程序,税务机关在具体执行中就应该不存在问题了。 从形式上看,xx市国税局在向云帆食品有限公司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时,严格执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向法定代表人直接送达的规定,似乎完全合法,毋庸置疑。 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文书送达的相关规定,其针对的是社会普遍存在的常态情况。就本案的特殊情况而言,xx市国税局在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时,明知王华元失去了人身自由和通讯自由,公民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在其身上受到了暂时的剥夺,包括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也无法正常实施,但仍然选择了直接向王华元送达的方式。尽管王华元当时并没有主动要求送达文书的税务人员将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转送云帆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人员或者把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的内容告知该公司的其他人员,但xx市国税局也应及时将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已由王华元签收的事实告知云帆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相关人员,以便云帆食品有限公司能够依照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或者依据其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后续的法律救济活动。 此外,xx市国税局此前向云帆食品有限公司送达其他税务文书时,基本上采用的是由该公司财务负责人签收的方式,也采用了向该公司邮寄送达的方式,但对于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的送达则采取了与以往截然不同的送达方式,云帆食品有限公司对于这一点显然也是难以进行预料的。 综合前面的分析,笔者认为,xx市国税局在向云帆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华元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的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王华元身处的特殊环境,又没能及时将王华元签收的事实告知云帆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相关人员,从一定意义上讲确实对云帆食品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利的影响,这在税务机关今后的执法中应当切实加以避免。至于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的送达是否程序违法就只有留待人民法院作最后的裁决了。(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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