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买车进行偷税税务责令补缴个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河南省登封市地税局稽查分局依法对嵩岳煤矿2004年度虚假申报进行偷税的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追缴税款及滞纳金64265.50元,并处所偷税款50%的罚款31500元。  今年4月,登封市地税局稽查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嵩岳煤矿矿长杜某偷逃税款。于是该分局安排2名稽查人员对该矿2004年度的地方各税缴纳情况进行检查。  嵩岳煤矿为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杜某为该矿惟一投资人。2002年前,杜某生意一直不景气,生产时干时停。2002年以后,煤炭价格成倍上涨,杜某也因此翻身。  近两年,嵩岳煤矿缴纳税款比往年有明显提高,仅从账面上看不出有什么破绽。于是稽查人员逐笔核对该矿银行存款账,发现2004年7月,有一笔18万元资金去向模糊。经多方询问、核实,证明该笔资金用途为购车款。但该矿账面与该矿实际拥有车辆一致,不见该矿账面车辆资产增加。经再三询问和政策宣传,会计孙某才说出该车是矿长为在外地上学的儿子购置。经向矿长核实,会计孙某所说情况属实。  税务机关认为,嵩岳煤矿为矿长儿子支出的购车款18万元,与企业经营无关,应视为嵩岳煤矿对矿长杜某的利润分配。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征收个人所得税6.3万元。  据了解,税务处理决定作出后,该矿已在规定期限内缴清了税款、滞纳金、罚款共计9576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