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变押金偷逃营业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如果有人非要把自己出租房子的租金叫做押金的话,这里面肯定有问题。不久前,河北省滦平县地税局在进行税收检查时就发现了这样的事情。  滦平县某单位把新建临街房屋出租给他人经营,按期收取租金。但在收入的票据和账务处理上,该单位却采取了以押金抵顶租金的方式偷逃国家税款。即出租方一次性收取承租方相当于全年租金数额的现金作为押金,记在应付款账户上。然后,出租方领导让本单位的职工按月到承租方领取相当于一个月房屋租金的工资,直到领取相当于全年租金数额为止,出租方再把应付款账户上的押金一次性退还给承租方。企业经过这样的运作后,账面上只体现收取押金和付出押金,把本该属于企业正常的收入和支出列在了“营业收入”账户外从而以隐蔽的方式偷逃了应纳的营业税和房产税。  分析  滦平县地税局指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该单位以押金抵顶租金,不按财务制度规定进行销售收入处理,是一种典型的偷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