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关张切莫一走了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陈荣彩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虽然生意不做了,店面不开了,但个体户张某还是受到了税务处罚:因为他拒不办理注销登记,拒绝缴纳最后一个月的应纳税款。像张某这样停止营业时不缴清税款、不缴销发票的“走逃户”并非个别现象。据统计,今年以来,张某所在的县“走逃户”就有18户。  “走逃户”的典型心态是“三十六计走为上”:虽然没缴税、没缴销发票属违法行为,但从此不与税务机关打交道,能奈我何?殊不知,税务机关完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纳税人终止营业后,应办理以下涉税事宜:办理注销登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纳税人在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也应当在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境外企业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如果不办理注销登记,税务机关可以依《细则》第90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很多纳税人“走逃”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不缴最后一笔税款。在工作实践中,可能一些个体户没结清最后一个月的税款,税务机关限于人力、物力不足和征税成本的考虑,没有追缴,但税务机关始终保持着依法对其追缴税款和进行处罚的权力。如果“走逃户”未结清的税款数额不小,则税务机关无论从严格执法还是组织收入的角度考虑,都将对其追缴到位,处罚到位。不仅要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还将处未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果“走逃”的纳税人或法定代表人想出境,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缴销发票。不缴销发票,按《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50条规定,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行为,税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如果将发票卖给他人,税务机关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将倒卖的发票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销毁,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卖出的发票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据报道,一些犯罪分子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就“人间蒸发”,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构成了危害税收征管罪,要依照《刑法》有关条文追究其刑事责任,*6可判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在办理注销登记前缴销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不缴销税务登记证件,如果将其转借或卖给别人使用,税务机关将依法对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许多“走逃”的纳税人并非不知道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他们大都以为税务行政处罚的期限为5年,只要5年内与税务机关不打交道就没事了,这真是大错特错。因为依照《税收征管法》第52条的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但该法还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