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停的汽车并没有歇着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刘军 大银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2004年7月,山东省费县地税局稽查局在对某运输有限公司2003年度的经营情况及地方税缴纳情况实施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实际从事交通运输的车辆数为24辆,另外1辆年初报停、年末启用,无营业额。这一点引起了检查人员的疑问。检查人员在查阅养路费凭证时也未发现这辆车的单据和相关行驶费用,打电话到公路部门取证,答复为“确实报停”。  细心的检查人员并没有放弃,而是对这辆车“报停”前最后一笔费用和“启用”后*9笔费用进行了检查。通过检查他们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报停”前最后一笔费用中高速公路通行费单据显示的是仅有车辆外出的单据,而没有回来的单据。相反,“启用”后*9笔费用,显示的仅有回来的,而没有外出的单据。在问公司相关人员“车辆为何报停及报停后车辆停放何处”时,公司人员回答“运量不足、车辆大修,报停期间一直停放在单位修理厂内”。鉴于凭证显示与公司的解释严重不符,检查人员认为有必要向公司进一步的了解,于是询问公司经理和会计,并反复宣传税法,公司经理终于道出违法事实。  原来,该运输公司以前年度欠河北省某企业10万元账款,由于公司将资金投入到车辆购置中,一时无力偿还,双方达成协议,由运输公司派1辆车到河北某企业为其服务,以运输收入抵顶欠账。公司为节省费用,办理了车辆报停手续,同时向税务机关隐瞒了这项收入和交易。最后,稽查人员确认该公司少申报营运收入10万元,造成少缴营业税3000元、企业所得税31930.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0元、教育费附加90元,合计少缴税费35170.8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的规定,该公司采取以收入抵欠款的手法,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其行为属于偷税。费县地税局决定除追缴其所偷税款35170.8元外,处以35080元的罚款,并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