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防新版专用发票重复缴验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树秋 赵虹 玫琳 姚丹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今年6月16日,大连某汽配有限公司的办税员,拿了几张5月28日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发票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国税局进行缴验,同时申请购买了25组增值税专用发票。6月28日,该企业又拿来20余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缴验,再次申请购买25组增值税专用发票。细心的税务缴验人员在对这20余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缴验时发现,这些发票不是6月16日购买的,而是该企业5月28日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部分,并且在6月16日已经缴验完毕。本次该企业要再次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持最后一次也就是6月16日购买的发票进行缴验。经缴验无误后,方可购买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该企业6月28日的购票行为,是不可能购买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从2004年5月起,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调整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一式三联,依次为抵扣联、发票联和记账联,取消了存根联。原七联增值税专用发票也相应改为六联,前三联与调整后发票基本联次一样。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缴验工作也进行了相应调整。将以往缴验已装订成册的纳税人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改为缴验纳税人已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项负数发票(附退回发票)和装订成册的作废发票。如果没有已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负数发票和作废发票,纳税人则只需携带《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在发票缴验窗口进行计算机操作,便可领购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种新方式运行两个多月来,在减轻纳税人购买发票费用负担、方便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缴销手续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也大大加大了税务缴验人员的工作难度。如上述企业6月28日购票时,计算机显现的是6月16日购买的25组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缴验的也将是这部分发票。如果缴验人员稍一疏忽,就可能导致企业用5月28日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代替6月16日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复缴验,使企业又购买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造成该企业6月16日购买的25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务机关失控。由于目前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认证即可抵扣进项税额,那这失控的25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会成为不法分子的有意作伪或虚开代开的犯罪工具。  这起自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以来首次发现的问题,也引起了甘井子区国税局的高度重视。为有效避免重复缴验情况的再次发生,甘井子区国税局票证科的同志认为,有必要准确掌握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状况,这就要求纳税人在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提供通过航天金税增值税开票子系统打印出的每月开具发票的清单。应尽快采用计算机技术的运用与支持,改变现在人工查找是否有重复缴验发票等问题的工作形式。它对减少工作失误,提高缴验的工作效率,保证缴验发票质量作用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