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彭金翠 李战军 阎春林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年度申报表中所报亏损数额多于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针对企业虚报亏损问题如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税发[1996]162号《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和国税函发[1996]653号《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上述《通知》和《批复》以下简称《文件》)。《文件》明确了4种处理方法:(1)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认定其偷税而应处以罚款的,可将查出企业多报的亏损额视为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税所得,再按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以此作为罚款的依据。(2)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如果仍然亏损的,可按上述原则予以处罚,不存在补税问题。(3)如果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有盈余,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4)如果多报的亏损已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进行了弥补,还应对多报亏损已弥补部分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我们以某工业企业为例,将上述政策进行充分理解。  2003年度许昌市道路货运专用发票专项检查中,查出该企业2001年1月1日~2003年7月31日未按规定取得了许昌市道路货运专用发票共计65份,已列支费用398106.87元,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各年度纳税情况依据上述方法分别进行处理。  一、因其企业为善意取得发票且有货物购销业务事实,根据《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不属于偷税行为,不予罚款。  二、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列示应纳税所得额为-1886916.45元,2001年度查出运费发票21份金额为48181.70元。根据上述《文件》第二种处理方法,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8181.70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为-1838734.75元,仍为亏损,不补税,并且企业以后年度盈利并未动用该年度亏损。  三、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列示应纳税所得额为-84362.76元,检查出2002年运费发票4份,已列支费用302437.84元。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第三种处理方法,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18075.08元,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33%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71964.78元。  四、截至2003年1月~7月企业累计会计利润为413416.91元,应纳所得税额为136427.58元,检查出的运费发票6份,已列支费用为47487.33元,因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只有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才能办理相关弥补手续,因此主管税务机关直接按查出的虚列费用×适用税率,计算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5670.82元。  由上可见,企业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中,同样是虚报亏损或多列费用,但按以上政策处理方法却大不相同,每个纳税人应吃透政策,做到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