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发票不能抵扣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晓军 晓琳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湖北省谷城县国税局稽查局在对所辖某企业(一般纳税人)进行年度税收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去年11月份将取得的7月~11月各月列明电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抵扣了进项税。稽查局依法将企业7月~8月注明电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追缴入库,并处以0.5倍的罚款。企业对此有异议,认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的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在购进的货物验收入库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该企业用于抵扣进项税的电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合法取得,实际发生,应据实抵扣,国税机关给予罚款补税的处理不应该。  笔者认为,稽查局处理是对的。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并且自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该企业依据的国税发[1995]015号文件在抵扣时间方面的规定已停止执行。因此,企业11月份将取得的列明电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集中入账,但其中7月~8月的开具时间已超过90日,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9月~10月的允许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