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假停业需从立法着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彭运华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个体工商户李某电话反映,因其家中有事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停业1个月,李某在办完家事后继续经营,但未办理复业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在巡查中发现李某在停业期间仍在经营,遂以假停业偷税为由对其进行了处罚。李某对此不解,电话向笔者进行了咨询。  笔者认为,主管税务机关以李某假停业偷税为由进行处罚不妥,其原因有两点:一是李某的行为尚未构成偷税。《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从手段上看,李某未采取《税收征管法》所列举的偷税手段;从结果上看,李某的行为当时尚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后果。因此,李某的行为尚未构成偷税,不能以假停业偷税为由进行处罚。二是对李某的处罚无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据此规定,李某虚假停业虽然违反了税收管理规定,但由于《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均未对此行为制定相应的处罚,因此不能对李某实施处罚。  税务机关对李某的虚假停业行为应怎样处理呢?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发现李某假停业后,应责令办理复业手续,并告知其停业手续无效,按当月核定税款纳税。同时,笔者建议国家应从立法上解决假停业的处罚问题,严厉打击利用假停业偷税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