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哪能说停就停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汪燕 赵安林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一位经商的朋友近日向笔者反映说,他被前来检查的税务人员收缴了发票,当时还发生了激烈的争吵,税务人员收缴和停供发票的理由是:发票由税务机关供应,税务机关就有收缴和停供发票的权力。  对纳税人收缴和停供发票是日常税收征管中常见的一种行政处罚。但是,随便收缴和停供发票的结果是,直接影响企业或者个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甚至会导致纳税人停产或停业。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在采取收缴或停供发票这种行政处罚时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注意收缴和停供发票的适用对象。  首先必须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能随意扩大到纳税担保人、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的当事人;其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第三,纳税人有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行为。  二、注意实施收缴和停供发票的主体和权限。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罚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除此之外的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应该是也只能是县以上税务机关。就是说,税务所、税务人员无权收缴和停供纳税人的发票,只有县级(含)以上税务机关才能作出收缴和停供发票这种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注意实施收缴和停供发票的程序。  在实施收缴和停供发票前要告知纳税人收缴和停供发票的理由、依据和应享有的权力,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县以上税务机关作出收缴和停供发票处理决定,将收缴和停供发票的决定书送达纳税人,并应由当事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