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保管发票该怎样处罚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海涛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某市国税稽查局在增值税稽核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工业企业自2003年3月25日至2003年11月18日,未按规定保管好发票,擅自将已填开的18份工业企业产品销售发票的存根联和记账联撕毁,使纳税人当期填开的有关纳税数据无法核实。  为此,稽查局把此案报市国税局批准,该市国税局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之规定,对该企业依法作出了处理,但在集体审理此案时,审理人员各抒己见,对此案的处理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9种观点认为,应对该纳税人撕毁的发票按发票的份数进行处罚,每份发票处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其理由是,纳税人未按规定保管发票,擅自撕毁已填好的发票18份,其违法行为会造成多少税款流失不得而知,对纳税人不重罚,达不到惩治发票违法行为的目的。  因此,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第5款之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保管每一份发票的行为按发票的份数进行处罚,对该纳税人发票违法行为,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并按每份发票处以5000元的规定,共处9万元的罚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对该纳税人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只按一种行为来处理,只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其处以1万元的罚款。  其理由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第5款之规定,对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行政处罚法》第24条也明确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对该纳税人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应遵循“一事不二罚”的原则,最多只能给予1万元的罚款。所以,决定对该纳税人发票违法行为给予1万元的处罚。  综上所述,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这是因为从违法性质上讲,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50条第2款规定,损(撕)毁发票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同一个年度采用同一种手段,同一种方法,采取了同一种违法行为,不管纳税人违法行为的次数多少,税务机关发现时只是同一种违法行为,其行为只能算是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同一种违法事实。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可见,对该纳税人擅自撕毁发票的行为按发票的份数来处理,缺乏法律根据。  在此,笔者建议,国务院修改《发票管理办法》时,应加大对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行为的处罚力度,制定出更加合理、更加完善的处罚办法,使税务部门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真正达到打击发票违法、惩治不法行为、遏制发票违法行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