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假过后报税截止到哪天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纪宏奎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2004年5月14日,某县汽配有限责任公司在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时,主管税务机关以其未按时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该公司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依法向县地税局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县地税局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撤销。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期限和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界定纳税人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所以,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除了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如财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和因不可抗力,如台风、地震、大火、水灾、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社会动乱等客观原因,可以依法延期申报外,都必须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但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遇有法定休假日情况的,应另当别论。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之规定:“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期限是由各税收实体法中作出的具体规定,或者是税务机关依据各税收实体法来确定,在各税收实体法中虽然并未对法定休假日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但根据《税收征管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由此可见,纳税申报期也“当然”应当遵循《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关于法定休假日的规定。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法定期限内遇到休假日情形主要有两种: *9种是法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顺延到休假日期满的次日24点止,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根据我国《劳动法》等法律规定,休假日即休息日和节假日。休息日是指每周的双休日,节假日是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和国庆节等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以及青年节、妇女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所指法定休假日应当仅指双休日和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以及一个地区全民放假的节日。例如:纳税人应于4月10日前进行纳税申报,而在4月10日这天恰逢星期六,则应以4月12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即纳税人于4月12日,在税务机关按规定的业务活动时间停止以前进行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不应当予以处罚。 第二种是在法定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的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的天数顺延。依据该规定,只有在法定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的法定休假日的,才可以顺延;如果仅是期限内有3日以上的法定休假日,但并非是连续的,也不能予以顺延。例如:某纳税人应当于7月1日至7月30日办理税务登记,在这个时间内,共有4个双休日,法定休息日共8天,但这8天的法定休假日并非是连续的,因此办理税务登记的期限也就不应当顺延。再者,如果法定休假日天数超过3天,但是期限内的连续休假日未达到3日以上,也不能顺延。顺延时间是以法定期限界满的次日起计算,如果顺延之后的最后一日遇到法定休假日的,不再顺延,因为法定期限顺延之后,顺延的期间不属于法定期限。 本案中,该公司进行纳税申报的时间为5月14日,而“五一”作为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五一”的法定假期为3天,即5月1日、2日、3日,而5月4日、5日、6日、7日并非是法律上规定的休假日,而是国务院在法定休假日上所作的变通,对此是否也应当一并予以顺延?根据规定:“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的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该规定是按“休假日”的天数顺延,而并未规定必须按“法定”休假日天数顺延;但是,国务院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对休假日的时间作出的变通,其本身就是一种法律行为,国务院有对法定休假日依法作出临时性调整的权力。本案中,税务机关在5月份法定的申报期限内连续放假7天,相应应当顺延7天,因为该公司是于5月17日以前进行的纳税申报,所以税务机关应当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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