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遭遇法律冲突处罚难保按期办理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蔡和新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2004年2月12日,安徽省某市税务机关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的登记信息,依法对2003年第四季度新设立的6户企业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7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否则将处以2000元的罚款。  在规定的期限内,上述6户企业均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但因纳税人未能提供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税务人员告知其必须补报方能办理税务登记。至2004年3月1日,纳税人仍未能够取得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为:区域码+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设定的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尤其是即将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未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如何赋予其税务登记代码,在目前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  《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均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目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应在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多少日内办理,全国范围内也没有统一的规定。  按照事发所在地安徽省颁布的《安徽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1997]第81号)第六条*9款规定,纳税人应当自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登记证书到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码登记,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查核实的,赋予代码并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按照以上规定,企业纳税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首先要办理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否则税务机关将无法赋予其税务登记代码。这样一来,企业在30日内既要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又要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企业若要做到严格遵守《税收征管法》而不受处罚的话,必须自领取营业执照起30日内,即便未能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情况下,也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造成了纳税人只申报却不能办理,这显然不是立法的目的所在。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依据的登记办法,促进政府机关内部实现“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信息共享。若想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赋予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需要技术监督和税务两部门在较短的时间内办理。为此,笔者建议国家尽快制定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通报有关组织机构的设立、撤销情况,保证税务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