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错门未必偷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程武强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2004年2月,某国税稽查局按照检查计划对辖区内苏东电气实业有限公司2003年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2003年8月份收入中有一笔线路器材销售及安装业务收入52.65万元,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而该公司由于不清楚混合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遂按照自己的理解按期向当地地税部门进行了纳税申报,并缴纳营业税15795元。  对此,稽查局检查人员在检查实施完毕后作出如下处理建议: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补缴增值税76500元(526500÷1.17×17%);2.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2003年9月11日起加收滞纳金;3.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定性为偷税,并处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76500元。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检查人员对企业错误申报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偷税以及如何处理出现了意见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国税错当地税申报不应认定为偷税,因为《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中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偷税的构成有三,缺一不可,一是行为主体是纳税人;二是行为主体实施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中所述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行为;三是造成了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而该案中苏东电气实业有限公司只具备以上一、三两点,而并未采取伪造、变造、隐匿,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行为,所以不能认定为偷税。  另一种意见认为,国税错当地税申报应认定为偷税,该案中苏东电气实业有限公司应纳增值税收入,不向国税部门申报而向地税部门申报属于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的虚假纳税申报行为,三个偷税特点同时具备,所以能认定为偷税。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国税错当地税申报可认定为偷税,但偷税数额的确定应是向国税部门缴纳的增值税与已向地税部门缴纳的营业税之间的差额,即不能全额认定为偷税,因为该案中苏东电气实业有限公司在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营业税时所申报的收入数额是准确的,税款也已按期缴纳,不属于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的虚假纳税申报行为,如果其业务应缴纳营业税的话,其申报完全真实,而在向国税部门申报纳税时未包含该案中所涉及的混合收入,属于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的虚假纳税申报行为,鉴于该公司已缴纳营业税15795元,所以应减去已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的税款,即应补缴的增值税76500元减去已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的税款15795元,实际偷税数额为60705元。以上三种意见各有理由,难以统一。  笔者以为,国税错当地税申报不应按照偷税处罚。从《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中所述的偷税概念看,该案中苏东电气实业有限公司只具备是纳税行为主体一个特点,并不具备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的虚假纳税申报的偷税行为,因为苏东电气实业有限公司将国税错当地税申报,仅仅是纳税时错报了税务机关而造成少纳增值税的行为,并不存在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的虚假纳税申报行为,只属于错申报行为。如果该案中苏东电气实业有限公司的此笔混合销售业务既未向国税部门申报也未向地税部门申报,只要在账面上如实反映其真实收入情况,其行为也只不过是不申报行为,也不能认定其为偷税,所以对苏东电气实业有限公司将国税错当地税申报的行为,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为偷税。  国税稽查局应对苏东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作如下处理: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补缴增值税76500元;  2.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2003年9月11日起加收滞纳金;  3.作出《税务稽查建议书》建议该公司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税法,准确进行纳税申报。同时向地税部门反馈该公司国税错当地税申报的相关资料,供地税部门对苏东电气实业有限公司多缴纳的营业税进行相关调整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