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足1角钱的印花税,免缴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卢富添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某县地税局2004年1月~11月,共有273笔印花税税款在1角以下的征收记录,合计征收税款17.01元,平均每笔税款仅为0.06元。对涉及的任何企业或个人,几分的税款,在金钱方面,是很轻的负担;但是对税收执法而言,却是不容忽视的大事。因为这一笔笔几分钱的税款,不仅仅是税款收入的问题,而是体现当地税务部门税收执法不依法办事,执法不严的事实。  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第3条第2款的规定,(印花税)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显然,这273笔税款所记录的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没有遵守税法的规定。同时,我们可以看到,某县地税局的这个行为不是偶尔的一次发生,而是持续的,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税法的这条规定被遗忘了。  依法办事,依率计征是依法治税的基本要求。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程序和实体是不可偏颇的两个方面,推崇实体而轻视程序,或者强调程序而轻视实体的执法,都是违法的。然而,在当前的税收执法活动中,存在大量不重视程序或不依实体要求的行为,危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国家税收利益。  从笔者的调查来看,当地税务机关出现这种征收1角以下印花税税款行为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基层征收人员不熟悉税法,又不努力学习业务知识,甚至缺乏基本的税法知识。目前,很多地方税务部门过分强调税收征收和管理职能相分离,同时,征收环节又普遍运用计算机系统进行,征收岗位的人员只管开票,会操作计算机系统就可以了,久而久之就把业务知识丢了,日常工作中,就很难发现问题。  二、当地运用的征管信息系统开发时没有注意税法的这一细节。如果在征管信息系统开发时注意了税法的有关规定,完全遵从税法,就可以设置在印花税税款低于1角的时候不征收税款,由计算机系统自行删除,避免出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