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账:个体税收征管的软肋?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陈荣彩,邹森元,张伟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某县个体工商户逾千户,竟无一户建账。近日,该县国税局推行建账健制,40多家应建账的业户普遍抵制,都不愿购领账簿、凭证。 个体户为何不愿建账?除了缺乏建账能力、节省建账成本外,还有两个关键因素:一是企图少纳税。按《税收征管法》第35条规定,不建账者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往往小于其法定义务。如某医药行业知名品牌连锁店,核定每月应纳增值税额为1800元,全年应纳税额21600元,而据有关人士从其成本费用和利润率分析测算,该店全年销售额至少达300万元,已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即使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4%测算,其年应纳税额也在120000元以上。某商场核定每月应纳增值税2700元,该商场用电脑开票,税务人员偶然从其电脑中调出有关数据,结果发现该商场一个月的销售额超过270000万元,核定税额与其应缴税额相差颇多。二是企图逃避法律责任。个体工商户一旦建账,要少纳税就必然要做假账,按《税收征管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做假账将会被认定偷税,受到经济处罚乃至刑事处罚,但如果其不建账就难以被认定偷税。 《税收征管法》第19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即是具有法定效力的有关设置账簿的规定,该办法第3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账的4种情形:“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或者月销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第4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应设置简易账的3种情形:“请帮工在2人以上5人以下的;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000元~15000元或者月销售收入在10000元~30000元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建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22条明确了其建账期限为“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并明确“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第23条又规定,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聘请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又有困难,“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对于不建账行为,除核定应纳税额外,还适用《税收征管法》第60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督促个体工商户建账、实行查账征收,是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一般对个体户实行核定征收,未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第60条的规定,对不按规定建账者往往不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罚。我们认为,其中原因有二:一是核定征收使税务人员保留了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二是目前各级税务机关考核偏重申报率、入库率等,只要核定的税额按时缴纳,就算征管到位,忽视了依法治税要求在各个工作环节的贯彻落实。 我们认为:推行建账管理、实行查账征收,刻不容缓。各级税务机关应从偏重征管考核转向全面执法考核,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执法疲软的、推行建账不力的,应追究责任。内部管理严格了,对纳税人的管理才会达到法治的要求。如此,堵塞税收漏洞也就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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