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售发票要慎重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黄金明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某小规模纳税人2004年7月份没有按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经两次口头催缴仍然无效后,决定向其停止发售普通发票。8月底,该纳税人以税务机关停售发票影响生产经营为由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要求主管税务机关撤销停售发票这一决定。  上一级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的行政复议要求后,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纳税人违反了《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造成了欠税事实,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向其停止发售发票,以示惩处;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该纳税人虽然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没有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但税务机关的处理也有不对的地方,没有履行告知程序,没有向纳税人下达处罚决定书,所以应该撤销停止发售发票这一决定。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收缴及停售发票应该慎重。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税收征管法》第72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适用本条规定有两个条件:一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违法行为,即有违反税务登记、凭证、账簿管理的行为,有违反纳税申报制度的行为,有违反发票管理制度的行为,有欠缴税款行为,有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有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有逃避税务检查以及其他违反《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行为。二是违法行为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理。所谓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是指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限期改正、催缴税款、税收保全、强制措施、罚款等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执行,或者采取欺骗、隐匿、转移财产甚至暴力、威胁方式阻挠税务机关实施处理决定。也就是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违反《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必须先依法追缴税款、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作出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等;如果当事人仍然拒不接受处理,税务机关才可依法收缴或停售发票。当然,税务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有关决定。本案中当事人虽然有违反《税收征管法》行为、没有按时缴纳税款,但税务机关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告知程序、没有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因此停止发售发票是不对的。  另外,税务机关应慎重采取收缴及停售发票的行政手段,还因为收缴及停售发票会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无法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如果大量采取这一措施,必定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为此还可能会采取一些更为极端的手段,如购买、使用假发票或伪造、变造发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此,税务机关在处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违法行为时,应当以教育为主,采取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手段,增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意识,督促其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